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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反映,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过期了,是否存在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违法事实。

网友提供的图片显示,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是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网友表示本来要带媳妇去该医院做产前检查,但是看到墙上的过期许可证后便又另选了一家大型医院。

网友质疑,如果该医院持有过期许可证开展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是否违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