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碾压妻子致死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最新实践报告显示,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2021年3月,湖北武汉,某地下车库发生一起事故,一女子被丈夫驾车撞击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名男子立案调查,但女子家属对此表示不认可。因为事发前女子已经因为家暴,提出离婚。
男子因此也怀恨在心,事发前还打电话让女子家属看好女子。所以女子家属怀疑男子是故意撞死女子,申请重新鉴定。
近日最新鉴定结论出来,显示:受害人颈部有对称勒痕,符合机械系窒息死亡的特征,但并没有车辆碾压导致的特点。不排除受害人遭撞击后,又遭人扼颈窒息,后再碾压可能。

(信息来源: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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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哪有什么你死我活的仇怨,既然不适合,那就各自放手,各自安好。如此残忍,是毁了对方,不也毁了自己吗?

2、过失与故意,千差万别。

如果不是尸检报告,这可能就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事故,所有人都会认为男子就是过失撞倒女子,进而碾压致死。因为从视频上看,谁也看不出男子是故意撞击碾压,更看不到男子可能存在故意掐死女子的情节。

何为过失?就是主观上没有致死的故意,就是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但是情形能够避免。

何为故意?就是主观上积极追究致死的结果,或者明知道会导致死亡而放任结果的发生。

从“过失”与“故意”的定义上就可以看到,它与“故意”之间明显的区别,充分反映了主观恶性不同、犯罪危害性的不同,进而在最终的量刑上面也必然存在巨大差异。

依据《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情节较轻的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没有特别轻的情节时,很明显故意杀人的量刑远远重于过失致人死亡。所以,如果没有鉴定,让男子侥幸以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可能三年左右就会出来了。

3、从鉴定报告来看,男子倾向于故意杀人。

最直观的证据是鉴定结论反映出的被害人死亡原因,是窒息而死,而不是外力撞击受伤致死;同时,颈部存在明显对称勒痕。

如果是因为车辆碾压致勒住受害人颈部,这个勒痕与人手造成的勒痕必然会有明显的区别;另外,受害人是在窒息死亡后又遭受碾压,如果是车辆勒住,不可能持续的勒住,车辆一直在动,受害人最后的状态也不是被压的状态,非持续状态的压住,为何会窒息死亡?

其次,男子具有杀人的动机,因为此前已经与被害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甚至在事发前多次的被被害人家属,威胁恐吓让看好被害人,意思就是可能会施加伤害。

基于这诸多的疑点,最终鉴定意见是可能存在他杀嫌疑,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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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来说,鉴定结论只是提出了一种合理怀疑。但是既然提出了合理怀疑,就必须对这种怀疑进行排除,否则就无法定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定罪量刑要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

由此可见,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现在对被害人的死因,鉴定结论提出了合理的怀疑,要排除他杀,就必须对可能存在他人故意机械性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合理怀疑。

5、这是一条人命,必须查明真相,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纵一个坏人。只有查明死者真正的致死原因,才能做出最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