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想要吃火锅,丈夫想要看女儿,因为意见不一致,妻子竟然跳车身亡,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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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的一天,王强驾车载着妻子李丽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一直因为“吃火锅”的问题发生争吵,李丽表示现在只想去吃火锅,并不想去看孩子,王强则坚持要先去看孩子。坐在后排的李丽看丈夫并没有调转车头,带自己去吃火锅的想法,生气之余在车辆还在行驶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打开车门跳车。

王强发现李丽跳车,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医生到场后发现,李丽头部落地,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据悉,案件中的李丽平时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借了27万外债用于吃喝玩乐。丈夫王强不仅承担起照顾年幼女儿的重任,还一边打工偿还债务。

事发后,王强主动联系岳父,承担起赡养岳父的义务,其岳父也对王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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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后王强自首行为可减轻处罚。量刑时考虑王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通读全篇,小编认为,当事人王强并没有过错,对于法院判处王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点“离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本案中,妻子李丽坐在车子后排,对此,王强根本意识不到妻子会因为普通的拌嘴而跳车死亡,更无法阻止妻子的跳车行为。

而且,王强在发现妻子跳车后,积极的实施抢救,也尽到了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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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小编认为,王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法院判处其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在有失偏颇。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构成犯罪。然而现实生活中,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有滥用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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