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睿智的灵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作者:毒哥&玉成

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01

今天要给大家讲一桩活久见的新闻,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令人目瞪口呆。

案件事发在2020年,内蒙古一对夫妻正开车打算探望女儿,但是在途中妻子改变主意,表示不想去看女儿了,想改去吃火锅,妻子见丈夫还是不肯掉头,负气之下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突然跳车。

在妻子跳车的那一刻,丈夫就已经意识到事情闹大了,赶忙停车查看妻子的状况并且报警。

然而非常不幸,妻子落地的瞬间是头着地,颅骨因此产生了重大损伤,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因为一顿火锅而跳车,已经很魔幻了,更魔幻的是法院对此的判决:法院认定是丈夫过于自信,认定妻子不会跳车,才导致了最后妻子死亡的结果。

在有自首情节和女方家属谅解书的前提下,法院判决男方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两年,缓刑三年。

虽然这个判罚在同类罪名里并不算重,但还是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网友们主要争论的点不在于该判几年,而在于该不该判,或者更说白一点,驾驶员丈夫是不是真的有罪。

而且这起事件,或多或少让人联想起了前两年非常轰动的货拉拉女孩案,货拉拉女孩案的司机也是被判了过失杀人罪,刑一缓一,刑期比这起事件的男方还要轻一点。

货拉拉女孩案的判罚争议已经够大的了,这起案件就更加是离谱,不由得让人怀疑男方是真的罪有应得呢,还是法院单纯想找个责任方来背锅呢?

当然了,这是我说了不算,所以下面就列举一些相关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大家也不妨自由心证吧。

02

在上面的那个案例中,男方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我们先来看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和条件。

简单来说,想要断定一个人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认定Ta“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

那么问题来了,一个正常人,应不应当在开车的时候,预见自己的老婆会因为吃不上火锅而跳车呢?

当然了细节也很重要,我在这里找了些情节有点类似的例子。

一就是我们都很熟悉的货拉拉女孩事件,法院两次判决都认定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两者是司乘关系,司机本就有安全保障义务。

而货拉拉女孩事件中的司机先是偏航,后是没有和乘客沟通清楚,导致乘客误以为他要危害自己的安全,最终做出了跳车的行为。

虽然跳车“避险”的行为真的是很瞎,司机的烦躁也情有可原,但是如果认真追究起来的话,的确可以说司机负有先行的责任,所以最后法院两次都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和货拉拉女孩案相比,这起案子中男方的责任显然没那么明显。

丈夫没有害妻子的动机,妻子也没有跳车的必要(哪怕是想象中的必要),说来说去也只是斗气而已。

所以无论怎么看,这件案子中的丈夫都应该判得比货拉拉司机轻,但结果却截然相反,让人费解。

当然可能又会有人说,这两个案子都被女拳影响到了,都不公正。所以我又找了男乘客跳车的案例,结果你猜怎么着?

判罚更悬殊了。

2019年,吉林省一对追债的夫妇和欠债人商讨还钱问题,一起上了车,结果越说越激动,追债人当中的丈夫(司机)最后威胁要把人带去法院讲理。

欠债人自然也急了,要求司机停车,随后还把车门打开,说要是不停车就跳车。结果司机还真不信邪,不仅没有停车,还把车子加速了。

结果显而易见,欠债人从车上一跃而下,当场摔至重伤,事后送到医院,很快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法院裁定,追债人也就是司机由于过于自信,自以为对方不会跳车,导致了其最后死亡的结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

但法院同时也认为,欠债人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跳车非常危险还有意为之,其脑残的行为才是导致他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也就是说,死者本人才是第一责任人。

结合自首、家属谅解等情节,最后判决的结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但免除了刑事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所以吊诡的现象就出来了:

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个是正常夫妻关系,没有利益冲突,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一个是追债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利益冲突,而且事件正是由利益冲突而引发的。

论行为的恶劣程度,一个只是正常开车的过程中和老婆拌嘴,法院文书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有威胁妻子、看到危险后故意不停车等行为;

另一个则是有明显的过失,先是威胁对方要去法院,后是明明看到对方已经把车门打开,并扬言要跳车了,却还不采取避险行动,反而把车子加速。

结果,两个人都被判了一样的罪名不说,前者要获刑,后者反而不用,这“灵活”的量刑标准真的让人迷惑了。

所以,很多离奇的判罚和舆论、女拳啥的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单纯就是实际司法中允许法官个人意志发挥的空间太大了,每个人都能自创一套“标准”,硬生生把法律变成了玄学。

如果连司法都已经变得如此儿戏,那么我们又还能从哪里寻找所谓的公平和正义呢?

03

虽然跳车这个话题在这几年讨论都挺高,但跳车毕竟是一种不常见的行为,也非常危险,不值得提倡。

一般来说,跳车的人都是认为自己有跳车的必要(哪怕只是想象中的必要),冲动+无奈之下才采取了这种比较极端的方法。

比如我也找到了一些年代比较久远的案例:

2002年,广东一名嫖客载着6名“小姐”去开房,途中3名“小姐”发现行车路线不对劲,情急之下跳车,最终一名“小姐”身亡。

再加上嫖客有逃逸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另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是在2012年,温州一名客车司机没有认真排查车上线路老化导致东西烧焦的问题,导致车子行驶途中着火。

起火之后,乘客惊慌失措地大声求救,司机猛踩刹车,然而车子还没平稳,乘客就先跳下去了,摔成重伤后死亡。最后司机被判处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纵观这么多案例,如果发生跳车案,司机很多时候的确要负刑事责任,但也有一些前提。

第一就是跳车人跳车的动机是紧急避险,哪怕跳车的行为本质上很不理智,但如果是为了避险,那就勉强也算有理。

反之,如果跳车人单纯是为了斗气或者逃避自己应有的责任,比如上文提到的那个欠债的,那么就算最后真的跳车凉了,也只能说自作自受,司机的责任因此会轻很多。

第二就是司机本人有明显的过错或失误,比如说工作失误、制造恐慌、拒绝沟通、临时加速等等,否则连说得过去的过失都没有,就更别提“过失致人死亡”了。

但上面这两个关键点,我在“火锅跳车案”都没有看到,所以我也很好奇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至少判决书给我的感觉就是很笼统,也很离谱。

最令人细思极恐的是,不仅仅是这个案件,我国实际司法中的很多案件,给人的主观性都很强,相似的情节放在不同的法官那里判,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但法官们对此是不用负责任的,撑死了就是考评受点影响而已。

2016年发布的一份相关文件显示,法官只有在故意违法或存在重大过失时,才会被追责。

至于一般过失而导致案件错误的情况,只会被当成概率事件,“这种情形可被容忍、理解或解释。”

有了这道免死金牌,各地断案的主观性又怎能不强呢?

所以,这不应该被当成是某地、某法官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反思。

04

最后,我也想吐槽一下“火锅跳车”案的当事人,虽说死者为大,但能做出这种脑残行为的,还真不是一般人,害人害己几乎是个必然的结果。

光从判决书上的信息来看,就不难判断出这是一个破败的家庭,事发时丈夫坐在司机位,妻子坐在后排右侧,也就是离丈夫最远的位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悲剧的直接导火索,是妻子宁愿跳车,也不想去看望3岁的女儿。

但事后一系列证据表明,妻子非但不顾家,还借了不少钱,虽然不确定钱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夫妻名义借的,但至少到她去世之前,负责还钱的都是男方一人。

到女方去世时,这家人还有15万没还完,也就是说以后男方不仅要服刑、照顾老人小孩,还得帮死去的老婆还债。

虽然这些理由,都没让法院判得更轻一点,但起码真实性是法院认证过的,只是对案件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予采信罢了。

这段糟糕的婚姻关系,有着诸多问题。

今天妻子不跳车,明天借款人来讨债了怎么办?后天残疾母亲又要去治病钱谁出?生在这种家庭孩子心理不会出问题变胡鑫宇吗?

难怪有网友热评道:“他最大的过失,就是娶了她当老婆”……

只能再次告诫各位小伙伴,无论男女,都要带眼识人,一个不合适的伴侣,真有可能害你三代。

希望这种家庭和法律上的悲剧,以后能够越来越少吧,人生已经很不容易了,不要再让平静安分的小日子,也成为一种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