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盗防闺蜜!”吉林长春,曹女士就摊上了这样一个闺蜜,自己的闺蜜竟然偷了自己家价值近百万元的财产,最终被法院判了12年!

据悉,曹女士和刘某是多年的闺蜜,两人关系非常要好。几年前,曹女士在长春买的房子需要装修,但因工作原因无法到现场去看,而刘某作为闺蜜就自告奋勇帮忙,为曹女士房子的装修立下了汗马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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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刘某的信任,曹女士给了刘某一把家里的钥匙。但是在3年前,刘某的经济条件开始恶化,但也不好意思开口向别人借钱,就把主意打到了曹女士家中的财产。

因为有曹女士家中的钥匙,刘某进出就相对方便一些,在曹女士工作出差之余,刘某就溜到曹女士家中,将其家中的奢侈品如名牌包包、衣物偷走,经计算这些奢侈品价值高达94万余元,而刘某在二手平台卖掉获得赃款70.25万元。

为防曹女士发现,刘某还买了相应的高仿放入曹女士的家中,用来瞒过其盗窃的事实。但是时间一长,曹女士终于发现自己满屋子的名牌、奢侈品竟然都成了高仿,愤怒之下选择报警。

案发后,刘某还提供假的线索来混淆视听,直到警方侦查发现盗窃之人就是刘某,曹女士才相信了这个事实,没想到自己多年的闺蜜竟然作出这种事。

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刘某只能如实交代,她希望曹女士看在多年闺蜜的份上获得谅解,但是曹女士拒绝了。

有很多人不解,如果刘某真的遇到经济困难,但凡其开口向曹女士借钱,曹女士肯定不会拒绝的,为什么非要选择偷呢?

曹女士之所以拒绝谅解的原因大概就是没想到多年的闺蜜竟然偷到自己身上了,所谓爱之深恨之切,不能接受才不原谅的吧!

那么,法律是如何认定刘某的行为的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从本案的金额来看,刘某所盗的物品价值94万余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不仅可以刑事立案追诉,还应当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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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因为刘某所盗物品价值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罚,并处罚金。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注意,这里的10万元单单是刘某需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缴纳的罚金,并非是退赔曹女士的金额,对于曹女士的损失,刘某仍需承担退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