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涵江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一名“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这是去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公安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件经过

2月4日,白沙派出所联合分局刑侦大队,动员一部推“两卡”嫌疑人林某(男,25岁,涵江区白沙镇人)到所投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经查,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仍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接收并转移网络犯罪赃款,林某从中非法获利800元,其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2月5日,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林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八百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希望这样的罚单不再有!”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法律,该法将诈骗罪、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希望广大群众尽快学习了解反诈法知识,牢记反诈宣传这3条:

深化法律观念

要认真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增强保护意识

妥善保管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加强社会责任感

如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欢迎关注》》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小周同学

▌校对:小尧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涵江警方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声明:本文仅代表原作者立场,转载此文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不作任何投资建议或应用。若有内容、标注错误或侵权,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