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出头的老刘,因为和媳妇经常吵架,感情很不稳定,久而久之两人之间产生了抱怨,老刘和朋友喝酒吐槽时,在朋友那加到一名女子,让自己陷入了纠纷。

案例回顾
刘某和媳妇是通过介绍认识的,刘某平时不爱讲话,像个闷葫芦,到了适婚的年纪,周围同龄人都成家生子,刘某却依然单身着。
家里父母开始着急起来,托邻居,朋友帮忙介绍,结果见了两个,刘某都是闷闷的,不知道怎么和人家女孩子聊天,被拒绝了。
后来邻居介绍了一个性格活跃的,讲话比较直的女子张某,张某之前被甜言蜜语的男生伤害过,便想着找个老实的人过日子。
两人聊了几次,双方家长也着急,便很快的定了下来。老刘是个安于现状的人,觉得挣得够花就行,但妻子希望生活质量可以越来越好,加上有了孩子,妻子看不惯老刘的不上进,两人开始有了争执。
久而久之,老刘下了班也不太愿意立马回家,而是约着一些酒肉朋友吃吃喝喝。妻子知道后,两人矛盾越来越多。
老刘得空时,也不太想待在家帮忙带孩子,做家务,出去遛弯时,想起了朋友之前推给自己的一名女子,便聊了起来。
相谈之下,老刘在女子这里找到了认可感,两人约了见面,女子小林打扮的很时尚,两人吃了饭,喝了酒,老刘越聊越开心,两人约了价格,有了进一步的动作。

到达了酒店,两人刚要有动作,老刘媳妇打来了电话,说家里出了急事,老刘一听,自己这边是进行不下去了,便想要小林把钱退还给自己,小林觉得自己大老远跑了一趟,陪吃陪聊的,是老刘自己的原因发生了中断,于是拒绝退还,两人争执起来,闹到了警局里面。
那么老刘的这种情况构成嫖娼吗?
卖淫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即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关系。
老刘和小林两人在主观意识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并且谈好了价格,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虽然因为突发情况没能发生不正当关系,但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及了违法。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结语
老刘的这种行为,是国家法律严格禁止的,不仅影响社会治安,也影响家庭和谐,不利于营造好的生活环境,应该严厉反思自己。
我们的生活中有着各种诱惑存在,应该要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约束自己,更好的生活!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