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强驾车载着妻子去看3岁多的女儿。路上二人一直因为“吃火锅”的问题发生争吵。其实,早在出发前,夫妻二人就因为这个问题争论许久了。妻子李丽表示,自己现在只想去吃火锅,并不想去看孩子。而王强则坚持要先去看孩子。

坐在后排的李丽看丈夫并没有调转车头带自己去吃火锅的想法,生气之余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在车辆还在行驶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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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发现妻子跳车,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急救。但医生到场后发现,李丽是头部落地,所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此外,在案发前,本案被害人李丽借了27万的外债,用于平时的吃喝享受。而王强不仅一个人担负起了照顾年幼女儿的责任,还一边打工一边偿还债务。辩护律师提出,王强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但没有主观恶性。他是年老的母亲和年幼的女儿唯一的依靠,希望法庭能够判处王强缓刑,从而有利于他照顾年幼的孩子和尽快偿还被害人留下的巨额债务。

法院认为,王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王强的自首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但家里老人及孩子需要照顾、外债需要偿还等情况,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信。量刑时考虑王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大理一对情侣吵架,男子赌气从敞篷车副驾驶跳车,结果摔成重伤,9 月 18 日 17 时 47 分,在大理市环海路 K2761+900 米处,一对情侣吵架后,男子赌气从敞篷车副驾驶跳车,摔成重伤。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某某驾驶云 A0B*** 号小型轿车搭载马某某,沿环海路由双廊往下关方向行驶。17 时 47 分行驶至环海路 K2761+900 米处时,马某某突然从敞篷车的副驾驶位起身跳下 ……

经调查,驾驶员张某某与马某某是情侣,两人在车中发生争吵,因矛盾激化,马某某于是赌气从副驾驶位纵身跳车,致使受重伤,并造成其它车辆通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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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在乘坐小型轿车时未系安全带、将身体伸出车外并跳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我的观点:

看到这新闻,我是无语极了。首先,妻子和丈夫压根就不是因为要不要去吃火锅而发生争执。而是妻子只想吃火锅,不想去看女儿 ,而丈夫要求妻子先去看三岁的女儿,火锅的事情再议。一个母亲为了吃火锅,可以连自己亲生女儿都懒得看,更因此争执而跳车。

更离谱的是,这位妻子自私且对家庭毫无贡献,对女儿漠不关心倒也就罢了。还为了享乐欠下高达二十七万的外债拖累家庭。只能靠着丈夫一人照顾女儿,同时还得想办法赚钱去还债。然后居然被法院以过于自信这种理由给判了三年,缓刑两年。

我知道,肯定有些人在心里特别的不服气,要共情一下,觉得现在妻子已经跳车死了,所以丈夫所说的话都是他的一面之词。但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们,如果丈夫不说实话,是个故意编造有利于自己证词的人,那么压根就不会发生跳车的事。

因为,一个正常人,虽然不见得学识一定渊博,但基本认知还是有的。哪怕是丈夫无理在先,即使一时气急,也绝对不可能因为意见不合产生争执而选择跳车。能选择跳车说明这个人平时就蛮不讲理,以自我为中心,动不动就负气出走。

妻子跳车其实不是冲动寻死,就是我上述所说的负气出走的一种表现。只是她压根不知道或者没考虑到跳车的高危险性,完全按照平时的任性的本能在做事。典型的一有不满,我就发脾气转身走人,然后丈夫追过来认错妥协满足她无理的需求。只是这一次丈夫想妥协也没办法妥协了。

我就觉得吧,如果你们进想为别人好,退也为了自己好,那么就不能经常纵容包括子女,父母,恋人的无理行为。就本案来讲,妻子丧生,女儿丧母家穷未来堪忧,丈夫背上案底影响女儿考公,还得继续操劳照顾女儿和还债。最后,远离生理成熟期,心理青春期的人。

疑问?

我过于自信她不会在行驶的车辆里打开车门跳车?

这不是正常人都会这么认为吗,为了吃个火锅连命都不要了?

车辆载有女性乘客乘车时,车辆时速不得高于新国标电动车,安全带除非车辆停止手刹拉起否则不可解锁。

当一位男性驾驶员载着一位女性乘客高速行驶在路上,女性乘客威胁要跳车时,正确的做法是:

A:点刹、观察路况并准备靠边停车。(货拉拉案,刑责)

B:遵从乘客意愿,靠边停车并放她下去。(满洲里吕某案,刑责)

C:与其讲明高速不能停车,并任由其割喉(湖南高速割喉案,司机受伤,行凶者无责)

D:急刹,使乘客撞伤或撞死(上海公交案,有赔偿、无刑责

E:看准位置,找个半挂撞上去,把乘客撞死,制造交通意外。(保险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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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老家听说的一个故事,某个老哥,他在某平台当货车司机。某天晚上他接了个单子。本来不想载女乘客,女乘客非要跟车。结果开到半路上女乘客跳车了。司机一脸懵逼,踩了点刹,要命了,被新闻挂出来骂,说他唯一正确的方式是踩急刹。最后被关了一百多天判刑,判一缓一,太可怜了。

这个案件的律师我认为是1+1=3,因为我没有看到司机有任何的过失,所以不构成犯罪,而这名辩护律师采取的辩护应该是轻罪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

丈夫是如何预见妻子可能会因拒绝吃火锅而跳车呢?谁的脑回路会这么大,不吃火锅就跳车,这只能证明这个妻子脑子有病关丈夫什么事。

这个内蒙古的法官是转业过来的吗?过司法考试没有?知不知道什么叫自馅风险,责任自担。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这个丈夫TM就是想破了脑袋也不可能想到妻子会因为不吃火锅去跳车,怎么可能去预见自己行为会导致妻子死亡。

以后老了吹牛,“嘿,老张你知道我前妻怎么死的吗?我不让她吃火锅,气的跳车死的”老张“你娶的精神病?”

这名丈夫既不应当预见妻子会发疯跳车,也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已经预见妻子可能会跳车而轻信自己可以避免,更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除非本案有行车记录仪并且记录仪的内容大概是这样“你带不带我去吃火锅,你不带我去我就跳车死给你看”“我就不带,有种你跳啊,有种你死给我看”“我真的跳了啊,我真的跳了啊,你带不带”“不带,你跳吧,你死了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