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持续干旱天气影响,桂林市多地森林火灾警情有所上升。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火违法犯罪,切实守护好桂林的绿水青山。

公安机关公布了几个近期野外违规用火引起的森林火灾案例,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法治意识,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

类型一

开荒炼山引发火灾

全州:2023年1月31日上午,全州龙水镇桥渡村委的村民谢某友,到自己家荒地上砍杂草灌木开荒。当天中午,谢某友因肚子饿了,便在荒地上燃烧干树枝准备烤糍粑充饥。点燃火后,谢某友自顾自玩手机,没有注意到燃起的火苗已被风吹到旁边引燃了附近的杂草,等谢某友发现时,火势已经不可控,引燃了附近的山林,谢某友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接到报警后,龙水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了现场,联合消防、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附近村民开展灭火工作。在多方努力下,山火最终被扑灭。经初步鉴定,火灾导致超60亩山林被毁。目前,谢某友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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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1月28日11时许,灵田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迪塘村发生火情。灵田派出所民警联合灵田镇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在火势扩大前,将火扑灭。

经初查,现场位于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迪塘村山场,张某某在山场砍伐期间,用火炼山,引发山火。由于附近为竹林、杉树、松树、桉树等易燃植被,遂引发森林火情。目前,灵田派出所已依法对张某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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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1月31日下午15时许,黄关镇陡水村代竹源村山场发生山火。接警后,灌阳公安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集中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全力以赴开展灭火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经各方力量的全力扑救,当天18时左右,大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灌阳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联合黄关派出所调查取证,成功破获这起森林火灾案,并于案发当天18时将犯罪嫌疑人蒋某志抓获。据蒋某志交代,1月31日下午15时许,蒋某志在黄关镇陡水村代竹源村山场炼山。下午15时45分左右,蒋某志在炼山时不慎走火,火往山上烧,短短三、四分钟时间火苗迅速蔓延,引发了这起山场森林火灾。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蒋某志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类型二

未熄灭的烟头引发火灾

荔浦:今年1月初,荔浦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荔浦市荔城镇城区污水处理厂后面山岭上发生山火。接警后,荔浦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荔浦市应急管理局森林消防队迅速赶到现场。经过5个小时的努力扑救,于当天晚上23时许将山火成功扑灭,现场过火面积达50余亩。

山火扑灭后,生态环境保护大队立即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确定了起火时间和起火点位。通过大量侦查以及对附近街道、村庄的走访排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1月10日,谭某某到案,目前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其交代,当天下午17时许,谭某某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路边的草丛里,天气干燥,草丛迅速被引燃,火势蔓延从而引发山火。

上述案例均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森林火灾,野外用火,切莫侥幸。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共同保护好桂林的绿水青山!

普法时刻

【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来源|桂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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