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一男子吃面时,吃到最后,居然吃出一根烟头。男子找到老板要说法,老板却说不是烟头,是辣椒!

男子便将烟头翻出来给老板看,烟头上清楚的写着“帝豪”!于是反问老板,辣椒还会写“帝豪”吗?

由于老板未对此事积极处理,甚至表示不准备经营生意,男子非常生气,选择投诉至12135,准备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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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了拉面中的“烟头”,推测面可能是上一桌剩下的,吃完后把烟头扔进碗里,又给男子端了上来,如果真如此,商家的行为真的太可恶了!即便是商家在做面时,不小心掉入了烟头,也属于生产混有异物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有网友表示,商家的态度也是问题,既然出现了卫生问题,就应该有责任和担当积极处理,这般不理不睬,视卫生安全问题于不顾,太伤害消费者!

1、作为商家来说,销售给顾客的拉面应当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但实际上男子却吃出了烟头,属于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商家应当向男子退还购买拉面的费用。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上述规定是对食品经营者的一般要求,也是最基本的卫生要求。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商家销售的面里出现烟头这样的异物,可能是在制作过程中不慎导致,即便是疏忽大意或者不知情,但对于购买的顾客来说,违反了上述禁止性的规定,这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由于销售的是面食,属于食品,对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商家除了向男子退还拉面的费用外,基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男子是有权向商家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

4、除了向男子进行赔偿外,商家销售混有异物的拉面,由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投诉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大于天,作为商家来说,难免会在食品安全上因为大意或疏忽而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但需要有诚恳的态度和妥当的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只能激化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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