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林敏与妻子在大酒店举办喜宴,每桌价格4388元,共订15桌并备1桌,喜宴当天只来了14桌,剩下1桌酒店称可以留着下次再吃,结果6天后林敏再来时,酒店却称:海鲜已坏,无法提供!为维护自身权益,林敏找来调解员,此事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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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化名)是个生意人,家庭条件不错,为人也很儒雅,与年轻漂亮的李丽(化名)邂逅后,对她一见钟情,李丽对年少有为的林敏,也有一定好感,在林敏的有意追求下,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开始谈婚论嫁。

林敏虽然工作很忙,但为人十分浪漫,为了给妻子一个满意的婚礼,特意选择了一家高档酒店,每桌喜宴光菜就要4388元一桌,酒水还要另行结算。

当然价格贵有贵的道理,喜宴光菜品就有28道,还包括优质海鲜:龙虾、青蟹、石虎斑,都是酒店特地从码头直订,属于该酒店特色产品。

婚宴前,两方仔细计算了一下宾客,大概有150-160人左右,有部分人无法确定婚宴当天是否能来,为了不出纰漏,林敏特地订了15桌并备用1桌,支付定金2万,并约定尾款到喜宴结束时再结。

日子过得很快,婚礼如期而至,精心布置的婚礼现场,让人感觉十分浪漫,新娘李丽十分感到,林敏也觉得钱花得很值,宾客们陆续到场,并坐满14桌。

到11时许,还剩下1桌没有人坐,还有1个小时就是开席时间,于是林敏告诉经理,剩下1桌先不上菜,万一还有客人来再作准备。

12时,婚礼如期进行,在司仪的主持下,两人互吻对方并交换戒指,整个婚礼过程十分顺畅,喜宴结束后,宾客纷纷离席,等一切忙完以后,林敏准备和酒店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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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告诉林敏,备的那1桌费用可以退给林敏,但是之前订的15桌,多出的1桌不能退,不过以后可以带亲朋好友过来就餐,还是一样的菜品。

林敏觉得酒店的提议合情合理,毕竟菜已经买好,于是点头应允下来,但喜宴之后,还有走亲访友、回门等各种事情要忙,所以直到6天后,林敏才想起这一桌酒席的事情。

于是林敏带着9个亲朋好友到酒店准备就餐,结果经理却告诉他,剩下的这桌酒席,小龙虾、青蟹、老虎斑这3个菜品不能上,因为这3个是海鲜,结婚当天用的是新鲜的,放到现在已经无法食用。

经理还表示,现在过来就餐的是9个人,剩下的25道菜也足够他们吃,可林敏听后却感觉面上挂不住,4388元一桌,居然还克扣3个海鲜,简直是让自己在亲朋好友面前丢人。

况且林敏觉得,这么大一个酒店,即使当天已经准备好这些海鲜,他们也可以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比如可以先冷冻起来;也可以先给其他客人吃,等自己来的时候再买。

林敏认为,就算没有其他人点这道菜,酒店也应该把冷冻的提供给他,现在酒店拒不提供,令人无法接受。

酒店一方却有不同看法,经理告诉林敏,由于当天已经准备了15桌海鲜的量,这些食材保存不得超过3天;并且经理还说,婚礼结束那天,酒店已经告诉新娘父亲,剩下的一桌要在3天之内吃掉。

经理表示,新娘父亲答应1天后就来吃,但现在已经过了6天,林敏才带人过来,所以这3道菜无法上。

对于酒店的解释,林敏问经理是否有聊天记录,经理表示有,可当林敏要求他提供时,酒店方却表示不能提供,林敏表示十分不满,坚决要求酒店按菜单上菜,可遭到酒店拒绝。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林敏找来调解员,酒店仍然坚持,如果3天内林敏过来,可以按原菜单上菜,可现在超过3天,这3道才无法上。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解决?林敏能否要求店家按菜单上菜?

1.林敏定15桌酒席并备用1桌,与酒店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林敏与酒店之间有合同关系,双方互负权利义务,林敏要依约付钱,酒店要依约准备喜宴,由于事先约定好是15桌并备1桌,店家也专门采购了15桌的量,因此备用的1桌可以退,剩下的1桌不能退,这点双方已经达成共识。

2.剩下的1桌,双方约定以后再吃,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因此法律规定,只要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林敏与店家约定以后来吃,就属于变更合同,林敏仍需付4388元,酒店则有义务提供同样的菜品。

3.双方争议的3道海鲜,应由主张方举证!

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既然酒店声称,已经和林敏一方约好3日内来吃,就该提供相应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即便酒店真能提供证据,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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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和酒店形成合同关系的是林敏,双方之间协议变更合同,但酒店并未与林敏约定具体时间,其告诉新娘父亲的行为,并不算合法有效的协议。

根据《民典法》第577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酒店要承担违约责任,要么继续上3道海鲜,要么退还3道海鲜对应的款项,最终经调解,林敏不愿再就餐,酒店退还了整桌的费用。

对此你怎么看?3道海鲜能否不上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