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先生称:两个女人在火车卧铺车厢上喝酒,还肆无忌惮的聊天,还抽烟,我不喜欢烟味,上前劝阻,万万没想到,其中的一个女人不仅不听劝阻,还骂我多管闲事,我问:“你骂谁呢?”,话音刚落,一女人突然一拳打在了我脸上,我的口腔被打出了血,后乘警赶到处置,在列车达到长沙站后,将一女人移交到当地派出所处理。

解答: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以挑衅社会、寻求刺激、取乐发泄为目的,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女子醉酒被劝阻并对你进行殴打,如果是为了取乐发泄,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实践中,通常不以嫌寻衅滋事罪论处。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实践中,对于该女子的行为,通常以批评教育、道歉赔偿、和解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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