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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晟红吉经贸有限公司、大庆美霞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三得利森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红马经贸有限公司、大庆金伟伟食品有限公司、蒋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黑0691执1318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蒋红,女,公民身份证号:232302197509240425,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九路6-4号4门501室。

涉案标的额:5003066.7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如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执行回款的10%的悬赏金,法院查扣执行回不动产或动产如未拍出,按申请人接收实际价值的8%对举报人奖励。

电话:17804598220

本院地址:大庆市龙凤区凤鸣路2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大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