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带着儿子逛景区,一位店员给了孩子一颗糖果,女子见状便打算买一些,随后挑选了4块糖果准备称重,结果店员告知再拿一块送一块,于是就又拿了一块一共6块糖,让人意外的是称重后竟然400多元,女子不想买,店员表示已经切好了不买不行。

蒋女士带着儿子逛景区,路过一家糖果店时,店员站在门口给路过的行人派发糖果,看到蒋女士儿子后就给了他一块,蒋女士随后看到是12.8元,于是便打算买一些,挑选了4块糖果之后,店员称你再拿一块可以送一块。

于是蒋女士又随手拿了一块,加上送的这块一共是6块,随后蒋女士让店员称重一下,店员称要切好才能称重,所以就切成块状之后称重,一共是466元,蒋女士一听赶紧表示不要了,太贵了,不是12.8元一斤吗?

结果自己再仔细一看,竟然是12.8元50克,原来50克被遮挡住了自己一开始没看到,但是店员却表示已经切好了不能不要,无奈蒋女士便转账买了下来。

事发后蒋女士将自己的经历说了出来,涉事店铺表示,自己都是明码标价,而且使用的原料都是货真价实,而且景区租金本来就高,所以卖128元一斤,不过如果顾客对价格有异议,少要一点也没关系。

【@大兵叔叔】

确实让人难以接受,本以为是12.8元一斤,结果却是12.8元50克,那么一斤就成了128元,而且一块糖果的重量确实不小,女子竟然拿了3斤半。

涉事商家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其实,12.8元50克的牌子已经挂在了糖果上,是蒋女士自己没有看清楚,误以为是12.8元一斤,在称重后得知价格差了十倍,那么由于双方是一种买卖合同的关系,蒋女士误以为是12.8元一斤,所以属于重大误解。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即蒋女士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即不买了。不过撤销的方式并不是直接和商家说,而是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商家称自己已经明码标价了,实际上,根据《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就是说,明码标价还不行,必须要以显著的方式进行,其中,按照《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将被定性为消费欺诈。

所以蒋女士称价格牌50克被挡着了,自己误以为是一斤的,所以商家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弱化标示的。

那么此时,商家利用蒋女士的认识错误加上自己的弱化标示行为,就属于消费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将会承担退一赔三的后果。

尤其是让人疑惑的是既然是称重的,为何店员却表示再拿一块送一块?这和“块”有什么影响,而是买多少斤送多少斤才是正常的宣传。

在蒋女士称太贵了不要了,那么最终还是买了下来,商家的行为是否是强迫交易?

所谓的强迫交易,要求的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店员称已经切下,不买不行,那么只要是没有进行威胁,就不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

不过遇上这样的事情,最好还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话,及时选择报警也好,求助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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