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官方发布会的召开,胡鑫宇已经被证实是自缢身亡的。但是面对如此完整的证据,面前还有人不相信官方一直提出自己的质疑,但是事件已真相大白,一切质疑之声都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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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知道这件事件的网友来说,此事已经可以告一段落。但是对于胡鑫宇的家人来说,找到胡鑫宇后接下来朋友的维权事宜需要开展。比如对胡鑫宇所就读的学校发起诉讼。

我就此事咨询了一下懂法律的朋友,他根据胡鑫宇确定为自缢身亡的结果,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学校提供的赔偿数额主要和他承担的责任有关。

比如说学校是否存在着安全保障方面的失职,在发现胡鑫宇失踪后有没有第一时间进行寻找,以及学校是否提前察觉到胡鑫宇有自杀的预兆等等,这些都是判断学校应该承担多少责任的依据。但是我朋友认为,即使校方的责任占比比较大,但胡鑫宇的家属能拿到的补偿金额也是有限的,如果经法院认为志远中学的责任占比比较小,那也只能赔偿比较小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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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简单的分析一下吴鑫宇学校明面上需要负起的责任。

首先胡鑫宇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胡鑫宇作为未成年人,在志远中学这种封闭式的寄宿学校就读,校方作为管理者,应该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来时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但是在胡鑫宇案件失踪后,学校无法及时提供有用的监控录像,也无法表明胡鑫宇的去向和从学校失踪的时间,这说明学校在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方面是存在极大漏洞的。这一点能够明确的发现学校应该为胡鑫宇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至于学校的疏忽与吴鑫宇自杀的具体关系,则需要法院进行裁定。

同样,虽然胡鑫宇的父母将胡鑫宇送到了寄宿学校,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将胡鑫宇的监督责任完全交给了学校。因为胡鑫宇是未成年人,所以身为他监护者的父母,不管胡鑫宇是否在学校,家长都需要对其负有监护的责任。这也能够解释为什么需要法院先裁定学校责任的占比,才能决定赔偿的金额。

对比胡鑫宇的案件,之前曾有这样一件案子。某中学因为提前放假,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家长前来接孩子放学。但是其中一位女生的家长没有收到短信,也没有赶到学校去将孩子接回家,导致了这位女生的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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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生失踪寻找期间,女生的家长曾对学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费总共40多万元。但法院最后判定的结果是要求学校向女生家长赔偿损失共计5万。一年后,该女生宣告死亡,女生父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女生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该对在校学生负有一定管理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法院认为该中学对女生走失负出70%的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女生父母各类费用五十余万元。

对此我们可以看到胡鑫宇是主观意义上的离校最后自杀,中学女生是因学校放假没能通知到家长自行离开学校后,走失导致死亡,明显是女生中学的责任更大,因此我们认为胡鑫宇所在志远中学的责任占比会低于走失女生的学校。

但是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也希望大家能够理智地看待法院的裁决结果,毕竟多少金额的赔偿都无法挽回孩子的生命。希望大家也不要再去抨击胡鑫宇父母,多多谅解,也希望胡鑫宇父母能够早日从悲痛中走出来,面对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