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张先生和朋友去吃饭,点了三斤的肉菜。等菜端上来后,明显分量少了一半。张先生叫来店主询问。店主表示:肉都会缩水,是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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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朋友一直想吃铁锅炖很久了,刚好离他们不远的地方有一家比较出名的,他们就相约着一起去。

该店让张先生很是满意,看着大厅里坐满了人,他觉得这家店菜不会太差。于是和朋友点了1斤的鸡,2斤的鹅。

等店员把这些肉倒进锅里以后,他们感觉到明显分量不对,很多鸡爪和鸡头,鹅肉几乎都没有。
他们以为店员少上了鹅肉,就叫来询问。店员表示,菜都已经上全了。

张先生不信,他们又找来了厨师,厨师表示他就是按照案板上放的肉做的,鸡肉鹅肉都在,不会有错。

最后他们找来了店主,店主表示,他们的菜绝对没有问题,肉分量都是足的。

只是生肉变成熟肉的过程中会缩水,1斤生肉熟了之后差不多在6两左右,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不信可以去后厨看。

正当张先生的人想去后厨看时,店主又说后厨很忙,会多送一份花卷和贴饼,不要再闹了。

张先生表示,照他这么说,三斤肉做熟之后只剩一斤半,缩水多少都由店主说了算。

肉少就算了,基本上都是鸡头和鸡脖,还有鸡屁股,鹅肉也是带了很多肥肉的,基本上真正能吃的没多少。

张先生只好去投诉这件事情了。

一、该店缺斤少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

缺斤少两的行为属于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是欺诈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意思,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

首先,张先生点了3斤的肉,但是店家只上了1斤半,采取缺斤少两的行为已经是构成了消费欺诈的行为。

其次,店家上的肉都是边角料,而张先生点的都是肉。而且在张先生询问的时候都说菜品没有问题,他们也在误导张先生。

再者,明知缺斤少两是不对的行为,店主还是这么做了,事后还说张先生在闹。

所以综上所述,店家已经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店家以次充好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1、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张先生点的肉,并没有说只要鸡头和鸡脖子之类的东西。店家上肉的时候,除了头和脖子以外,还有身体部分的肉。

而店家上了很多鸡头,鸡脖子等肉,张先生一开始就是不知情的。

在张先生询问的时候,店家还坚持声称他们的肉没有问题。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

2、店家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合理地进行交换行为的权利。

张先生花了钱点肉,那店家上的肉就必须要和张先生花的钱匹配。

很显然,店家上了鸡头,鸡脖子等部位,都是很廉价的东西。

而且张先生点了3斤肉,也只有1斤半,就说明张先生花了多的钱,买到了少的菜品。这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三、店家以次充好,还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就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具体就要看该店家是否经常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

四、张先生也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未作规定的,责令改正。如果拒不整改,会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金。

具体而言,张先生可以和店家沟通赔偿3倍金额,并全额退款。如果和店家协商不成的,可以投诉至市监局,市监局会责令店铺进行改正。

大家在吃饭的时候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如果您是张先生,您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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