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谢某和广东省韶关市xx区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了该村土地用于开办养殖场,承租期限20年。随后,谢某在该片土地上建造了养殖场,开始养起了鸡、鸭、鹅等禽类动物。

2018年9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谢某的养殖场被纳入征地范围。随后,镇政府和谢某共同委托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谢某的养殖场进行了评估。但评估报告没有出来,镇政府又告知谢某,由于养殖场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所以补偿款需要降低。谢某坚决不同意,并因此而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

2019年5月,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谢某的养殖场。谢某没有办法,只得就强拆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开庭后,镇政府辩称:谢某的养殖场占用农业用地,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镇政府有权实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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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本案中,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至于其辩称的,谢某的厂房系违建。法院认为:谢某的养殖场建造于2000年,根据当时政策,经营养殖场的用地行为,一般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只需要向所在地国土局报备并经政府同意。本案中,谢某虽然没有报备,但是养殖场被拆除前存续18年,镇政府并未予以查处,且镇政府也对谢某的养殖场进行了评估,故不宜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法院判决

1、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谢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