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男欢女爱本是人之常情,《诗经》中也有“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的诗句。可男女欢爱一定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如果太过放浪形骸,以至于造成违法犯罪,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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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南京就有一名男子,对自家的女保姆产生了非分之想。保姆找男子借钱,男子却趁机要挟,声称让保姆与其发生关系才肯借2万元。最终保姆咬牙答应,可男子事后找保姆还钱时,依旧以此为要挟,逼迫保姆与其发生关系。

保姆见男子一而再,再而三的威胁自己,一气之下选择报警。那么男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如果构成违法,那么究竟是属于“嫖娼”还是“强奸”?

家住江苏南京的骆某出生于1981年,平时从事个体户经营生意,家庭条件很好。骆某的妻子长期在外做生意,骆某平时一个人不愿意做饭,也懒得收拾屋子,于是决定找一个保姆。骆某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后,很快就有人应聘。

前来应聘保姆的是一个叫宋某的女子,该女子比骆某小6岁,有着多年的保姆经验。经过一个星期的试用期后,宋某正式成为骆某家中的保姆。平时家里只有骆某和宋某,寂寞难耐的骆某对宋某产生了非分之想。

不过骆某担心宋某报警,因此从来不敢强迫宋某,直到2021年的某天,宋某突然找到骆某借钱。原来宋某的父亲患上了重病,住院治疗后却无力支付手术费。宋某知道骆某家有钱,因此希望骆某能够借她2万元手术费。

骆某一听眼睛顿时一亮,他随即表示借钱的事简单,可宋某必须拿出诚意。宋某询问该怎么做才能表达自己的诚意,骆某眼珠子一转,走到宋某身边轻声的说道:“你夜里陪我一晚,就算是表达你的诚意。”

宋某听了骆某的话,气得脸红,她当场就想摔门离开。可宋某转念一想,如果自己这么走了,父亲因为没钱做手术死在病床上可怎么办?最终经历了内心的折磨后,宋某还是选择了妥协,当天晚上两人发生了关系,骆某事后也履行了承诺,借了宋某2万元。

宋某原本以为,这件事会到此为止,父亲做完手术后她也努力工作想要尽快还上欠款。可谁曾想还没到还款日期,骆某就找到宋某要求对方还钱。宋某无力偿还,骆某就要求继续和宋某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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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不肯,骆某便强行对其实施了侵犯,事后宋某一气之下选择报警。警察将骆某带回派出所,检察院也决定对其提起公诉,追究骆某的刑事责任。可骆某却表示,自己没有犯罪,他和宋某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胁迫性和强制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那么骆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强奸?

首先要明确一点,骆某先后两次和宋某发生关系,这两次的行为意义和性质都不一样。第一次骆某和宋某发生关系,是经过宋某的同意,不存在强迫和威胁,因此骆某第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

可到了第二次,骆某与宋某发生关系时,宋某有过明显的抵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别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标准就是妇女是否进行抵抗,很显然骆某在遭到宋某的抵抗后,依旧要与宋某发生关系,他的这一行为自然构成了犯罪。

综上所述,骆某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决定,一审判决骆某有期徒刑3年零六个月。当然就算骆某获刑,宋某依旧要归还2万元的借款,否则骆某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宋某强制执行还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骆某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还有很多人对这起案件充满疑问。骆某和宋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虽然不构成强奸,但是否属于嫖娼?如果属于嫖娼,宋某要面临怎么样的处罚?

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骆某以2万元借款为媒介,和宋某发生关系,看似符合嫖娼的定义,但事实上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嫖娼。

因为嫖娼只会发生在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骆某和宋某之间属于特定的异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说两人真的构成了嫖娼,那么不仅骆某要接受处罚,宋某也难逃法律的制裁,等待她的很可能是15天以内的拘留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论如何,“嫖娼”和“强奸”都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应该做出这两种行为。否则就算躲的再远,也难逃法律的严惩,骆某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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