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324年~公元320年

,这段历史时期在印度历史上是比较重要的。

这时沙门文化逐渐衰落下去,而婆罗门文化则逐渐重新占优势,并日益在印度人的行为处世、伦理观念、价值评判上取得“正统”地位。

与此相应,众所周知的印度妇女地位所独有的某些特点也于此时基本形成。

妇女屈从地位始末

婆罗门立法家们对妇女所制定的清规戒律明确化、具体化,包括有很多法律内容的两大史诗于这一时期最后成书,各种《往世书》、《法经》、以及婆罗门教最重要的法典《摩奴法论》也编定于这一时期。

婆罗门教的这些权威经典对妇女一生的各个时期,

妇女的义务和责任,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地位等各方面,都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于妇女的义务和责任,《摩奴法论》规定:

“生后代,养育孩子,日常的世俗生活,这每一件事情显然都有赖于妇女。”

为了使妇女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婆罗门立法家们还制定了不许妇女参与社会、宗教仪式以及公共生活,

甚至不许妇女受教育

的清规戒律。

除此之外,婆罗门立法家们还授予男人对女性的支配和监护权,并把“顺”、“敬”作为妻子的行为准则,

要求妇女对丈夫尽心侍候,言听计从,宽容忍耐。

“女子应该昼夜被自己的男子置于从属地位;执着于欲境的女子应该被他亲自管制起来”。

可见,法论把妇女定为从属于男人的附庸,取消妇女的独立人格与社会权利。

妇女只有作女儿、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对于丈夫来说,

她不过是一个生育儿子的工具和忠心尽责的仆人而已。

婆罗门立法家们还认为妇女在道德上低于男人,她们生来就是邪恶的,

她们是引诱者、不洁之人。

这一时期接触妇女所设的禁忌也随之增多,并明确写入法论,这是有德行的男子必须认真遵守的。

值得注意的是,

印度妇女地位所独有的某些特点,也于这一时期基本形成。

印度妇女社会地位特点

首先,

结婚已成为一种严格的制度。

婆罗门立法家们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更是详细具体。

除了考虑在同一种姓内部选择配偶、以及严格限制近亲通婚以外,这时期的许多文献都提出了选择新娘的标准。

如《毗湿奴往世书》

不允许男人娶黑皮肤、或畸形或失明、或手足肿大、或声音嘶哑的新娘。

新娘的父亲及亲属隐瞒新娘的缺陷是应遭重罚的。

可见,在男性社会里,

女性的容貌起了衡量女性身价的标尺作用。

摩奴说一个30岁的男人应娶12岁的女孩为妻,24岁的男人应娶8岁的女孩为妻。

《往世书》声称,

恰当的婚姻应是新娘的年龄正好是新郎年龄的三分之一。

立法家们认为作父母的最重要的职责是尽早地把女儿嫁出去,并把是否实行童婚与犯宗教忌讳联系起来。

《僧沃尔德录》中说,如果女孩到10岁还没结婚,她的父母兄弟就要遭到进地狱的厄运。

摩奴甚至威胁说,如果父母没有及时地把女儿嫁出去,

则“丧失了对她的所有权”。

至于童婚的原因,研究印度史的著名学者里斯利曾谈了两点:

第一,家长权威的增大肯定不利于女性成员独立自主的成长

,特别不利于她们为自己行使择偶的权利,在涉及到家庭利益时,让一个未发育成熟的姑娘结婚是容易办到的,而要让她按照自己的意愿长大成人,并自由恋爱,则很难做到。

第二,出于对妇女贞操的不信任。

女孩在童年时就结婚,以避免日后招致耻辱的可能性。

种姓的考虑此时成为婚姻礼仪中最重要的因素。

出现了通过婚姻来保持血统纯正的倾向。

属于同一瓦尔纳的人们之间的婚姻成为通例。

不过,不同种姓间的通婚,也偶尔发生。

法论规定再生族初次结婚要娶同种姓女子,但如愿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

摩奴宣称,必须根据种姓的顺序安排不同种姓的妻子的地位,首陀罗妻子的地位规定得最低。

摩奴说,娶首陀罗女子为妻的再生族男人,很快就使其家庭和子孙堕落到首陀罗的地位。

对不同种姓的妻子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也按其生母种姓的高低而有继承份额多少的不同。

法律制定者们异口同声地谴责和禁止逆婚,

即低种姓的男子娶高种姓的女子。

尤其是婆罗门女子与首陀罗男子的婚姻,则更是一件大逆不道、不能容忍的罪行。

法论规定由这种婚姻所产生的子女,则失去种姓,成为旃茶罗,即所谓不可接触者。

法论规定他们只能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用破碗吃饭,他们的职业被规定为搬运尸首、担任刽子手、做屠夫和清扫垃圾粪便等,

他们被认为是最卑贱的人。

由此,这一时期印度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妇女婚姻自主权

在这一时期,妇女对于婚姻的自主权正逐渐丧失,如果她对丈夫稍有不恭,或不为丈夫生出儿子来,或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尽心侍候丈夫,都有句可能被遗弃,因而落至悲惨境地。

妻子只有严格遵守自己的义务

,像尊重神一样地尊重自己的丈夫,绝对服从和完全彻底地奉献出自己,并为他生出儿子的时候,即只有当她对丈夫既有德又有功时,她才能得到丈夫的恩爱、保护和世人的尊敬,才能升入天堂。

因而在法论中也不乏对有“德”的妻子的照顾和对母亲的赞颂。

在早期吠陀时代,寡妇并不受人歧视,寡妇再婚很普遍;到了后期吠陀时代,虽有了萨提之事,但也仅限于少数贵族妇女,

寡妇再婚亦较普遍。

在早期佛教时期,佛教反对苦行,不主张这类不幸妇女以苦行来表示其寡妇身份,并认为寡妇有重新选择生活的权利。

但到了这一时期,由于各种《法经》和《法论》都特别强调妇女的贞节,要求妇女在感情上和肉体上绝对忠实于丈夫,从一而终。

因此,寡妇再嫁开始加以禁止。

《摩奴法论》中多次提到女子不可有二夫。

所谓深闺幽居制与卖淫等开始流行

深闺制度在高种姓中尤为流行,

这种制度被视为社会等级和财富的象征。

它禁止妇女同男人自由行动和谈话,两大史诗以生动的语言谈到皇后和公主们不能看太阳或天空中飞着的小昆虫,甚至她们的皮肤也不能被风触及,如果她们在公共场合中被人看到,则是其最大的不幸。

从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还可知新婚女子在其公公、婆婆和其他长者在场时披面纱是惯例。

《政事论》说,象其他技艺一样,高等妓女的技艺也得有人进行教导。

卖淫受到了保护,因为妓女是要纳税的,这也是国家的一笔收入。

尽管立法者们对娼妓表现出一种冷酷的态度,然而十分有讽刺意义的是她们越来越多地同天神联系在一起了。

关于寺庙娼妓的最早证据,已在贝拿勒斯以南160英里的拉姆加尔一处石窟铭文大发现,该铭文大约镌刻于阿育王之后不久的时候,这种寺庙娼妓以后逐渐发展为“神女”的风俗制度,即父母把头胎女儿献给寺庙的神,当她到了结婚年龄,就让她同神结婚,成为寺庙里的妓女。

直到今天,这种风俗仍以不同的名义存在着,严重影响着印度妇女的生活和地位。

由上可见,从孔雀王朝到笈多王朝建立以前是印度妇女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随着婆罗门教的逐渐复兴,婆罗门正统文化关于妇女的一整套伦理思想、行为规范已成为比较系统、完整、严密的体系。

结语

《法经》和《法论》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结为两方面,即维护种姓制度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秩序。

因而它们被当作维护高等种姓利益的工具和男人歧视压迫妇女的依据,因此这一时期印度妇女地位的下降就势所必然了,印度妇女地位所独具的某些特点于此时基本形成也是自然的。

参考文献

1《摩奴法论》第103页,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辛哈:《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转引自《南亚译丛》1985年第4期.

3T·H·达维:《古代印度史》第33页,德里,1981。

4黎菱:《印度妇女历史、现实、新觉醒》第30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

5G.M.班加·列文:《古代印度文明》第163页,新德里,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