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了,公司事情很多,小明今天收到公司负责考勤人员群发的通知:今年年假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休完,未休完的年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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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一看,自己5天年假才休了2天,还有3天没有休,赶紧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一听就火了:“公司早就有规定,12月原则上不给批年假,年假需在10月以前修完。本部门年底工作这么多,不批。”再向人力咨询,得到答复:“今年部门经理不批就只能作废了,明年早点请假。”

小明郁闷了,超级郁闷,再请教人力专业人士后,再次找到公司人力经理,明确告诉他:

1、自己已经买了12年社保,工作超过10年了,年假应该是10天,而不是公司制度规定的:年假统一只有5天。

2、自己已经休了2天年假,应该还有8天年假可以休。如果公司年前不批假,自己也可以不休,但是公司应该按日工资的300%支付这8天的费用。

3、自己也理解公司年底事情多,如果公司同意跨年休年假,自己也可以明年公司不忙的时候再补休8天年假。

4、如果公司不愿意以上的处理方式,自己被逼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最后,公司同意了小明提出的第三点意见,明年进行补休8天年假,同时告诉小明,最好是上半年不忙的时候统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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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