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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凤冈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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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凤冈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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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县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二、禁火时段

全县范围内的禁火区域常年禁火。

三、禁火内容

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组织或个人携带一切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纸、放孔明灯等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从事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情火灾的活动。

(四)严禁在禁火区内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杂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扔烟头。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烧野蜂窝。

(七)严禁特殊人群与未成年人在禁火区内玩火。

四、森林禁火区内特殊情况用火规定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县林业局提出用火申请,依法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管理人员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禁火区野外用火行为,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险报警电话:25222226)

七、凡违反相关法律及本禁火令,由公安机关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有违反禁火令行为的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共党员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并将违法行为作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九、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切实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

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职尽责,认真执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负责制,护林防火巡逻员和护林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林区巡护,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违规用火者,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打击与处罚。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要派专人守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十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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