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舞阳坝街道、小渡船街道、六角亭街道、金子坝街道、七里坪街道全域;

(二)龙凤坝镇龙凤社区、龙凤村、小龙潭村、双堰塘村、三河村、三龙坝村、向家村、吉星村、二坡村;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域和AAA级以上景区内。

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确需在禁放区域内组织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并公告。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强化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管

(一)公安机关是实施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决定的主管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等职责的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职能。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三)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五、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违反通告规定,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恩市政规〔2018〕1号)同时废止。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日

来源/恩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