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两种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东野圭吾《白夜行》

荀子说“人性本恶”,这句话并非空穴来风,人心和人性一样,充斥着邪恶。如果一个人不能压抑住内心的邪恶,就会彻底沦为恶魔,不再受法律和道德的束缚,公然做出一些残忍无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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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就曾发生过一桩骇人听闻的“掏肠案”,年纪10岁的女孩瞳瞳,在上学时遇到一名中年男子。瞳瞳本希望对方能够用自行车带自己一程,没想到对方竟然对10岁女童产生邪念,将瞳瞳侵犯后还掏出了瞳瞳的肠子,简直罪大恶极。

2006年9月20日,这天下午家住抚顺县某村的老李突然接到医院的电话,电话里的护士告知老李他的女儿在医院抢救,让老李尽快去医院一趟。一开始老李还以为是打错了,毕竟自己的女儿瞳瞳应该在学校上课,就算发生了意外老师也会通知。

可很快老李就察觉到了不对劲,在他给老师打电话后得知,女儿瞳瞳今天竟然没有去学校。这让老李顿时惊慌起来,难道自己的女儿真的因为什么原因被送进了医院。老李再也不敢耽误时间,他立刻赶到医院,可女儿的状况却让他老泪纵横。

年仅10岁的女儿瞳瞳躺在病床上,双目紧闭似乎没有了知觉,身上的绷带早就被鲜血染红。经过询问老李得知,女儿不仅遭遇了侵犯,甚至还被犯罪嫌疑人掏出了肠子。好在送医及时,在医生的抢救下保住了一条命,没有出现生命危险。

可问题是,瞳瞳只有10岁,平时老李一家也没有与人结怨,到底是谁会对瞳瞳下如此毒手?就在老李积极报警,恳求民警将犯人绳之以法时,一个好消息突然传来。当地村民在抓小偷时,发现小偷的自行车和皮鞋,在自行车和皮鞋上都残存着血迹。

经过比对后确定,这些血迹都是瞳瞳所留,也就是说村民们抓的小偷极有可能就是伤害瞳瞳的凶手。在热心村民的帮助下,民警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并在9月25日将犯人董长友成功抓获。

董长友是抚顺县人,平时不务正业没有正经的工作,可谁也没想到他会做出如此恶行。经过民警的审讯,最终得知了案发真相,原来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都是因为董长友内心的阴暗和邪恶。

时间回到2006年9月20日清晨,10岁的瞳瞳正背着书包准备去上学,因为家离学校太远,瞳瞳担心上学迟到,便请求顺路的董长友骑车带自己一程。董长友答应后就骑着自行车带着瞳瞳朝学校驶去,可在路过一片玉米地时,董长友却产生了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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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长期单身一人,因此对女性有着极大兴趣,虽然瞳瞳只有10岁,可在董长友的眼中也成为了猎物。在路过玉米地时,董长友以解手为由将自行车骑到一条小路,然后挟持瞳瞳来到玉米地深处。董长友见周围没人,便直接对瞳瞳实施了侵犯。

在作案后,董长友又因为内心的恶念,产生了残害瞳瞳的想法。他掐着瞳瞳的脖子不让其动弹,不断敲击其肋骨,甚至掏出了瞳瞳的肠子。在董长友的折磨下,瞳瞳很快就昏厥了过去,董长友误以为瞳瞳死亡便慌忙逃离了现场。

好在董长友离开后,一个走乡卖货的老大爷路过了玉米地,发现周围的血迹和玉米地里的瞳瞳,当即将瞳瞳送到了医院。医院在抢救瞳瞳的同时也联系了瞳瞳的父母,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好消息是,瞳瞳经过抢救后不仅保住了性命,而且还痊愈,在住院20天后顺利出院。可坏消息是,犯下如此罪行的董长友最终却没有付出生命的代价,只是被判处了死缓,再过几年甚至可能出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董长友的行为先后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侵犯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因此光是这一项罪名,就足以让董长友获刑10年以上。除此之外,他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罪,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法院一审时并没有判处董长友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受害人家属6万余元。死缓和死刑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死缓就意味着董长友可以避免死刑,甚至在将来还有出狱的可能。

因为在我国法律中规定,缓刑期间犯人只要遵纪守法,就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死缓的犯人,在缓刑结束后可以改判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又可以获得减刑,减刑后不能少于13年,最多服刑22年左右。

董长友2007年被判刑,截止现在已经过去了16年,如果他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再过几年很有可能会出狱。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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