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有四大不共戴天之事,分别是“杀父之仇、亡国之耻、灭门之仇和夺妻之恨”,前三者很少有人能够遇到,但夺妻之恨却有不少人经历过。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会怒发冲冠,不顾及法律,从而做出冲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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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甘肃兰州榆中县的周小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在得知妻子被人强奸后,一气之下拿起一把刀就找对方报仇。在为妻子报仇,捅死欺辱妻子的仇人后,事情却开始两极反转。法庭上,原本被欺辱的妻子却突然改口,声称她是自愿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周小刚是榆中县某工厂的工人,和妻子小蕾结婚多年,两人的感情一直很不错。可自从2011年开始,周小刚就发现妻子有些不对劲,他甚至怀疑妻子有了外遇。

2011年5月16日晚,周小刚回家后发现妻子竟然不在家中。已经是深夜十点,妻子不在家会去哪?周小刚抱着疑惑的心情打通了妻子的电话,可妻子在接通电话后却直接挂断,不给周小刚询问的机会。

种种异象都表示,妻子有什么事瞒着周小刚。与此同时,周小刚想到了工友们曾经谈论过的一件事,有工友发现周小刚的妻子小蕾和一个姓王的包工头走的很近,经常看到他们两人相伴而行。

周小刚这才意识到,妻子极有可能和王某之间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一气之下周小刚拿上一把水果刀直接来到了王某家中。果不其然,妻子小蕾就在王某就爱中,等周小刚踹开王某家的大门时,他发现妻子和王某两人衣衫不整,妻子小蕾还一脸委屈的躲在椅子后面。

周小刚连忙质问妻子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小蕾见到丈夫后连忙哭诉,说王某对自己实施了侵犯。周小刚看着妻子哭得梨花带雨顿时心软相信了妻子的话,他转头发现王某正在穿衣服,一时间怒上心头,用手里的水果刀朝着王某的胸膛狠狠捅去。

王某来不及躲闪,被周小刚捅中胸口,他捂着胸口想要解释什么,可周小刚不给他解释的机会,连续挥舞手中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在地。一旁的小蕾也被眼前的一幕吓傻,等她反应过来时,王某已经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她立刻拨通了急救电话,并将王某送到医院。

可惜王某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生诊断确定,王某死于他人持锐器刺破脾脏引发大失血和脑水肿。得知王某死亡后,周小刚也选择了自首。在他看来,自己虽然杀了人,可却是为了保护妻子,王某侵犯小蕾在前,死了也是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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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庭审当天,妻子小蕾的话却让周小刚当场崩溃。面对法官的询问,小蕾改变了自己被侵犯的说法,还声称自己和王某发生关系是自愿行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小蕾和王某之间曾有一笔债务纠纷,王某作为包工头每年都要给手下工人发工资。2001年,王某因为囊中羞涩发不出工资,于是找到关系不错的朋友小蕾借了6万元钱。可谁曾想,这笔钱王某却迟迟不肯归还,小蕾也不敢告诉丈夫自己借了别人6万元。

就这样,债务一直拖到了2011年,王某声称如果小蕾愿意和自己发生关系,自己就立刻还钱。无奈之下,小蕾最终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在5月16日晚上来到王某家中与其发生关系。小蕾以为,这样就可以要回自己的6万元借款,可谁曾想却被丈夫撞破。

情急之下,小蕾只能谎称自己遭受了王某的侵犯。但她却忽视了丈夫的自尊心,周小刚得知妻子被强奸后怒不可遏,竟然直接持刀杀害了王某,最终酿成这桩血案。

既然王某没有侵犯小蕾,那么他就不存在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周小刚因为妻子出轨而杀害王某,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小刚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考虑到王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可能在上述量刑基础上,对周小刚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论如何,周小刚至少也要面临十年以上的牢狱之灾,而这一切都是他冲动酿成的后果。如果周小刚在案发时能够更加沉稳更加谨慎,仔细询问妻子和王某的关系,或许就不会导致这桩悲剧发生。

其实在笔者看来,这一切的罪魁祸首既不是周小刚也不是王某,而是周小刚的妻子小蕾。如果小蕾选择用正当的方式索要债务,自然也就不会害人害己,害死了王某还把自己的丈夫送进监狱。

(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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