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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旌阳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

该公告说明了

旌阳区征地拆迁的

安置标准、安置标准执行范围等

相关具体内容

方案一旦正式通过,执行日期为5年,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政策内容:

安置标准

旌阳区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为15.6万元/人,“新增人员”(按旌阳区对征地拆迁新增住房安置人员有关规定认定)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为11.7万元/人

(这条很好理解,就是看户口簿上有几口人,根据人口数量进行拆迁配置。至于新增人员,比如拆迁动员的时候两口子结婚了还没带娃,在正式赔偿下来之前带娃了,这个娃通常就算家庭新增人员。)

安置执行范围

本实施方案执行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下简称“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拆迁的项目,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含“新增人员”,下同)自愿申请货币安置的,可按本实施方案执行本实施方案执行后实施拆迁的项目,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自愿申请货币安置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其余情形一律不得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拆迁补偿抵扣

继续严格执行被拆迁农房抵扣,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房屋重置价格,按照30㎡/人的标准、按“由高到低”的原则执行农房抵扣。

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结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时,若未执行拆迁补偿抵扣的,在领取货币安置资金时予以抵扣。

对结算确有困难的,可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木)结构的平均补偿标准执行综合抵扣(执行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的按2.1万元/人执行,后续执行新的拆迁补偿标准的,按此方式类推执行)。

住房安置过渡费

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在领取货币安置资金时,由安置单位按3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住房安置过渡费,住房安置即完成。

2、本实施方案执行前已完成拆迁待住房安置的被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在本实施方案执行后申请按本实施方案执行的,由安置单位负责,对其原已领取的住房安置过渡费进行清算、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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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旌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德阳市房产超市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张举 袁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