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又传利好!

近日,商务部对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深圳等十地上榜!

深圳市商务局最新透露:2022年深圳实际使用外资110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占全省比重为39%,规模持续第一。从投资主体看,资金来源地广泛。2022年有全球91个国家和地区来深投资,香港排名第一,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在深投资增速显著;从行业结构看,服务业贡献高,批发和零售业增速明显,其中批发和零售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24%。

1月28日,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当天,为抢抓高质量发展机遇,应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邀请,深圳市商务局会同南山区政府赴新加坡开展城市推广、产品推介、企业走访和经贸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1月27日至29日,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王锦侠率队在新加坡开展“双招双引”,与当地科研院校、科技企业、政府机构开展深度交流。代表团抵达新加坡后,密集拜访微软亚太总部、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仁立国际等机构,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合作等事宜开展协商对接。结束新加坡招商活动后,前海代表团即赶赴阿联酋迪拜和英国伦敦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新加坡制造商总会中小企中心主席李雪民先生在致辞时表示:八年前他曾到访前海,今天看到前海的发展日新月异,感到非常振奋。他倡议,新加坡科技企业应当抓住前海发展机遇,企业家们要从“应邀来”转变为“硬要来”,赴前海投资兴业,“曾错过深圳,但千万不要再错过前海”。

今年以来,深圳以“敢”字当头落实市委七届六次会议精神,以全球经济中心城市的姿态主动出击。深圳市区政府、职能部门等率先出击,面向全球“敲门招商”,远赴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前往中国香港、澳门和内地重点城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一批重大项目纷至沓来,实现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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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晚开始,央视《焦点访谈》推出“强信心,谋发展”系列,聚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的“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采访15位副省级城市的主要负责人,深圳市委书记孟凡利在采访中称:深圳在对外贸易、资本、金融、人员交流交往中,积极探索更加自由便利和高效的政策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在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监管上,充分对接各方的惯例和标准,对照国家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经贸协议,积极深化相关领域、相关工作的改革。

扩大开放一定要在全方位、高水平上下大功夫,我们在深入挖掘深圳的一系列独特优势,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把全世界的市场作为我们的市场,全世界的资源作为我们的资源,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在全面扩大开放中展现深圳作为,作出深圳贡献。>>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初步形成以该条例为顶层设计,以《深圳市推动高质量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十四五”期间行动纲领的利用外资法规政策体系,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更优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圳上榜!商务部这份激励名单不简单→

近日,商务部对2022年

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

予以激励支持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

深圳等十地上榜!

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商务部关于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2023年)》,对2022年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予以激励支持的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2月3日。拟推荐地区包括大连、浦东新区、苏州、金华、厦门、九江、潍坊、长沙、深圳、成都等十地。

拟推荐名单

(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

序号

拟推荐地区

1

辽宁省大连市

2

上海市浦东新区

3

江苏省苏州市

4

浙江省金华市

5

福建省厦门市

6

江西省九江市

7

山东省潍坊市

8

湖南省长沙市

9

广东省深圳市

10

四川省成都市

(内容来源:国际商报)

2022年深圳实际使用外资再创新高!深圳对外资“引力”强劲!

全球外商投资企业眼中的

“投资热土” ——深圳再创佳绩!

2022年

深圳全年实际使用外资达110亿美元

再创新高!

占广东全省比重为39%

规模持续位居第一

去年全球91个国家和地区来深投资

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

在深投资增速显著

深圳缘何成为外商投资热土?

离不开一系列吸引外资“硬举措”

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创新环境

独特的产业链供应链优势

以及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持续推进高质量外资外商招引

2022年,深圳聚焦“20+8”产业集群,面向北美、欧洲、韩国、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世界500强招商工作,在CEPA框架下继续深化深圳与港澳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双区”建设,累计培育和引进碧辟小桔新能源(BP)、礼鼎半导体等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超70家

同时,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及项目陆续落地深圳,彰显了深圳高技术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其中,瑞士ABB集团旗下电动交通中国总部落户深圳、飞利浦在深圳落成其国内第三座创新中心、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于深圳揭牌……数据显示,2022年全市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45亿美元,占全市比重为41%。其中高技术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同比增长13%。

积极打造全球投资首选地

深圳何以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热土?这与深圳坚持高水平制度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密不可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完善的服务体系,优良的营商环境,令深圳成为招商引资“强磁场”,吸引全球高端资源和大项目加速集聚。

2022年,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初步形成以该条例为顶层设计,以《深圳市推动高质量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十四五”期间行动纲领的利用外资法规政策体系。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更优外商投资营商环境,推动外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全文发布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稳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则,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加大在特区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服务机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业务指引、政策推送、投资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

第六条

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

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第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

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侨商在境外宣传推介本市营商环境与产业政策。

第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产能,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技术和产业升级。

第二章

投资准入

第九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宏观规划引领,扩大利用外商投资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的质量。

第十条

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适用国家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

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第三章

投资便利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优化资金、人才、物流、通关等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支持投资性公司依法开展投资活动,为其股权交易、资金进出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市商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用房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用房的指引和协调,稳定外商投资企业产业合理用房预期。

第十六条

支持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园区,引进重大外资项目。

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规范园区管理,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不合理规定和做法,保障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涉外收支提供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探索实施外籍职工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推进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支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规定区域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下列便利化方式提供服务:

(一)需要境外相关人员现场办理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

(二)需要使用境外证件、证照和其它证明文件的,可以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聘、人力资源管理、政府采购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依法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市、区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侵权责任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英文等其他语种译本或者摘要。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推荐本企业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本市各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专家参加全国或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健全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出台与外商投资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宣传、解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英文等其他语种译本。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涉及外商投资的本市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与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不相适应的,应当按照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处理,受理涉及市级事权、影响重大、上级部门转交以及跨区的外商投资投诉事项,并定期通报投诉处理情况。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市商务部门转交的外商投资投诉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规定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实现投诉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跨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不齐全的,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

负责外商投资投诉处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事项复杂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五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不予受理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国际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为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完善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发挥外籍与港澳台地区调解员在涉外纠纷中的调解作用,推动涉外商事争议高效解决。

支持仲裁机构探索机制创新,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依法完善与外商投资相适应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提供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

第五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投资促进服务。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强化外商投资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

第三十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并及时更新。

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本市经济社会基本情况、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等投资环境介绍,以及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促进项目信息和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编制并公布市、区外商投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的下列内容:

(一)办理条件和流程;

(二)所需材料清单;

(三)容缺受理的条件;

(四)办理环节和时限;

(五)收费标准;

(六)联系方式;

(七)投诉渠道。

第三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外商投资营商环境定期进行专项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完善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实施台账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对列入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的,通过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统筹推进准入、规划、用地、环保、用能、建设、外汇等事项,支持项目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出台招商工作激励措施,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

鼓励相关类别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以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强自主研发。鼓励跨国公司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境外的世界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深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纳入本市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照本市关于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指导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等有关培训活动,提高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协商、热线服务等方式广泛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全流程服务,跟踪项目在谈、签约、注册和运营的全过程,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其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不得要求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与外商投资无关的信息;不得将报送投资信息作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九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股权设计、融资、税务、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法律服务。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并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市、区商务部门可以为其提供过渡期专项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其平稳完成组织形式等转型过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普惠式、智能化、便捷化的法律风险自测服务,支持和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通过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家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

第四十二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学术交流、经贸活动提供出入境便利。

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为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提供签证、落户、医疗、社保、税收、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第四十三条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主管等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特区内投资,参照本条例执行。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特区内投资,适用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或者广东省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商活动有更加便利或者优惠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解读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外商投资准入与经营的生命周期为脉络,着眼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通过细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固化我市外商投资实践成果,在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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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明确指出,深圳要锐意开拓全面扩大开放,加快推进规则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率先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深圳经济实力、发展质量跻身全球城市前列,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的发展目标。以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为契机,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外资驱动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创新发展,发挥外商投资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市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奠定必要基础。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外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顶层制度设计,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上位法也对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出更高要求。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立足我市毗邻港澳地区的区位优势和外商投资发展实际,有必要对上位法进一步补充细化,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制度设计,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

制定《条例》是加强外商投资便利、保护和服务,营造更加开放公平营商环境的需要。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在促进外商投资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但对标国外先进城市以及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建设要求,在我市外商投资便利、权益保障以及政务服务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的空间。为回应外商投资企业的现实关切,通过经济特区立法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在继续夯实我市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和服务,为我市外商投资领域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法规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外资准入更自由、投资活动更便利、服务体系更健全、权益保护更有效、市场竞争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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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便利、权益保障、政务服务、附则等六个方面,其主要内容:

(一)

明确外商投资工作部门职责要求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工作长期稳定、持续高效发展,对外商投资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关系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本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通过举办招商会、交易会等方式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区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同时,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二)

细化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制度,进一步扩大利用外商投资规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资质量,规定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规划引领;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发展领域进行投资。

(三)

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

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外商来深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结算等方面规定了多项便利化措施。此外,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四)

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

进一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回应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结合深圳实际,对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的补充细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依法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市、区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技术合作方面,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侵权责任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举报投诉方面,对一般投诉事项,与广东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规定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将办结期限规定为五十个工作日,相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缩短了十个工作日,对外商投资投诉事项的处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条例》在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政策、平等参与标准与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争议解决,以及更加便利或者优惠条款适用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五)

优化外商投资政务服务

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强化外商投资服务机制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信息平台,强化外商投资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在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方面,根据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主管等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明确海关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通过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家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此外,在外商投资指引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营商环境评估、重大外资项目服务制度、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外商投资信息报送、人才引进等方面还作出一系列优化规定。

来源: 深圳人大常委会官网

此外,深圳还持续发挥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的作用,通过“线下”+“线上”模式持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力度,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一对一”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同时,持续保持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商投资企业的常态化交流,推动更多优质项目落户深圳,进一步推动投资合作走深走实。

今年以来,深圳以“敢”字当头落实市委七届六次会议精神,以全球经济中心城市的姿态主动出击。深圳市区政府、职能部门等率先出击,面向全球“敲门招商”,远赴意大利、西班牙、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国家,前往中国香港、澳门,和内地重点城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一批重大项目纷至沓来,实现良好开局。

接下来,深圳将以完善的空间载体、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真金白银的惠企政策、长期向好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产业、企业、资本、人才集聚深圳,助力深圳建设成创新创业创造、投资兴业发展的最佳城市和首选之地。

“新”交流谋发展!

深圳市组团赴新加坡开展经贸交流活动

1月28日,农历新春上班开工的第一天,广东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对全年重点工作作出动员部署,推动全省上下在高质量发展之路上形成比学赶超、赛龙夺锦的奋进态势。

大会当天

为抢抓高质量发展机遇

应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的邀请

深圳市商务局会同南山区政府

赴新加坡开展城市推广、产品推介、

企业走访和经贸交流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在新加坡举办2023年“华春新彩”上元汇活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场制作和展示,传统文化内容的现代审美形式演绎,高新技术形式互动等展现我国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璀璨成果,展现当代中华文化魅力。利用活动契机,深圳代表团以“深圳故事添新彩”为主题,设置了深圳展厅,讲好深圳故事,突出深圳特色,展现深圳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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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深圳展厅正式揭幕,向新加坡展示深圳改革开放四十三年的发展成果,生动描绘深圳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新图景。新加坡副总理兼经济政策统筹部长王瑞杰和中国驻新加坡大使孙海燕出席了活动。

本次深圳展厅共分为“新故事·主题区”“新技术·展陈区”和“新体验·互动区”三个展区——

新故事·主题区

在“新故事·主题区”,嘉宾们通过以聚焦深圳重点产业发展,突出领军企业优势为主题的深圳故事展板,了解到深圳品牌在科技创新、智慧赋能领域带来的新技术、新成果。该展区滚动播放深圳四十多年发展历程、深圳科技崛起之路、深圳特色文化街区南头古城等深圳故事视频,为在场嘉宾展示更加丰富和立体的深圳形象。

新技术·展陈区

在“新技术·展陈区”,大疆、影石等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共计展出了无人机、全景相机、智能机器人等40多件高科技产品和“网红”单品,吸引了现场嘉宾驻足观看,加大了外界对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关注。

新体验·互动区

在“新体验·互动区”,利用深圳科技产品与技术,结合传统文化元素,以互动的形式为在场嘉宾带来一场“深圳故事添华彩”的体验之旅。其中,由腾讯和故宫合力打造的“光影故宫”数字艺术体验活动,在场嘉宾通过进入一条数字宫墙通道,尽情体验紫禁城中光影与朱墙交织的动人画面,感受科技创新与中国传统文化交融的成果。由开域集团打造的“数字梅兰芳”3D全息投影,将梅兰芳先生“孪生数字人”以逼真形态通过3D全息投影技术复现在展区搭建的古风戏楼上,演绎经典京剧片段,为在场嘉宾送上来自中国、来自深圳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新春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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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深圳市代表团还将拜访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新加坡吉宝企业、仁恒集团、凯德集团等政府机构和龙头企业,就深新智慧城市合作、深新创新示范园区建设等方面进行洽谈交流,发挥深新两地优势,深化双方对接协作,实现互利共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以实干开新局、争先机、拼经济、创未来,深圳市将跑起来、抢时间、争一流,全面发力高质量发展,推动2023年实现最好的商贸、科技、投资等全领域发展成果。

(内容来源: 深圳市商务局)

聚力谋新篇,实干开新局!前海开年组团赴海外招商

1月27日至29日,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王锦侠率队在新加坡开展“双招双引”,与当地科研院校、科技企业、政府机构开展深度交流。代表团抵达新加坡后,密集拜访微软亚太总部、新加坡国立大学、南洋理工大学、仁立国际等机构,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合作等事宜开展协商对接。

在微软亚太区总部

代表团拜访微软亚太区总部

代表团与微软亚太区总部首席技术官Kastanis先生和亚洲区首席财务官金松华女士就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科技创新赋能等内容进行深度交流。

在新加坡国立大学

代表团与新加坡国立大学

东亚研究所所长郝福满座谈

代表团先后拜访李光耀公共政策学院、东亚研究所负责人,就推动前海高质量发展、建设前海高端智库集聚区等进行探讨。

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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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团考察新加坡国立大学工程学院实验室

代表团深入考察先进膜实验室,与张岁教授就加快落实第三批深新合作项目、推动科研成果在前海转化进行深入交流。

在南洋理工大学等地

代表团与南洋理工大学、相圣学院

仁立国际等机构座谈

代表团一行还与南洋理工大学、相圣学院、仁立国际等举行座谈会,就拓展新加坡企业在深投资、推动文化交流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进行沟通。

“投资前海 共赢未来”

2023前海全球投资推介会

(新加坡站)

前海全球投资推介会(新加坡站)现场

1月29日下午,由前海管理局主办的“投资前海 共赢未来”2023前海全球投资推介会(新加坡站)成功举办,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新加坡制造商总会、新加坡生产力中心、大华继显证券、Lazada集团、Kerry集团、星展银行等50多家机构参加。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王锦侠

介绍前海开发开放情况

王锦侠副局长对前海开发开放进行详细介绍

他表示,前海是习近平主席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重要战略平台,是“最浓缩最精华的核心引擎”,正全力打造世界一流、国际顶尖的科研成果转化中心,重点引进金融、商贸物流、信息、科技、文化创意、商务、航运、公共服务等领域国际企业,构建以世界500强企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为主体的全球服务商集群。王锦侠向与会企业家发出诚挚邀请,希望新加坡企业到前海投资兴业,参与、共享中国改革开放红利,共赢大湾区发展未来。

新加坡制造商总会中小企中心

主席李雪民致辞

新加坡制造商总会中小企中心主席李雪民先生在致辞时表示

八年前他曾到访前海,今天看到前海的发展日新月异,感到非常振奋。他倡议,新加坡科技企业应当抓住前海发展机遇,企业家们要从“应邀来”转变为“硬要来”,赴前海投资兴业,“曾错过深圳,但千万不要再错过前海”。

新加坡陕西商会执行会长明旻女士、Lazada集团执行副总裁颜世兴博士、《时代财智》总编张军博士在致辞时均表示

希望能成为前海在新加坡的推广使者,为新加坡企业投资前海和前海企业“走出去”贡献力量。

会上,代表团推介了10家前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包括商汤、思谋、影石、禹创半导体、来画等。现场,前海科技企业与新加坡亚洲区块链与大数据协会就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合作签订战略协议。与会企业家纷纷上台讲话表达对投资前海的期待,并就前海产业导向、发展政策、工作及生活环境等关心问题进行咨询,现场气氛热烈,推介会超时40多分钟。

近年来,深圳与新加坡在智慧城市建设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2022年,深新合作第三次执委会会议确定了14个合作项目,签署了8份合作备忘录,包括建设深新前海智慧城市合作创新示范园区、前海人才合作平台等项目。前海与新加坡交流频繁,双方在科技、医疗、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深度合作,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等政要曾赴前海考察。此次前海代表团出访新加坡,是今年1月前海合作区出访新加坡的第二个代表团,前海与新加坡合作热度持续提升。

据悉,结束新加坡招商活动后,前海代表团即赶赴阿联酋迪拜和英国伦敦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来源:深圳前海 科技创新处)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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