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并非是劳动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福利或薪酬待遇。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来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结合规章制度执行;如果规章制度没有规定,那么按照公司惯例且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执行。且不管是按约定、制度规定还是惯例,均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因此,如果员工在年终前离职,又没有达到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的其他发放年终奖条件,
由于员工离职时该年度尚未终结,时间上还不具备年终考核的条件
,则不享受当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员工在年终后离职,则员工已经完成了一年的工作,在单位未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上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情况下,则符合了满足了年终奖发放的基本要求,即使用人单位有规定离职后不能享受年终奖,也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为无效规定,员工可要求发放年终奖。
实践中关于年终奖的裁判结果各地各裁判机关不尽相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疑问可以留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