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定期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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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01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封湖育鱼,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到青海湖及湖区主要河流及支流捕捞裸鲤,禁止销售裸鲤及其制品。但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知法犯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青海湖裸鲤,捕捞数量达230余公斤。三人的犯罪行为致使青海湖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城西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杜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和拘役六个月,支付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并责令三被告人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通过该案例,法官提醒大家: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青海湖裸鲤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在青海湖生态系统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保护青海湖裸鲤就是保护青海湖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对推动青海湖乃至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作为青海各族儿女,我们要守护好我们的家园,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 城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