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服务设施

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争取每个小区(片区)至少有

1处室内、1处室外公共空间

为有效整合利用

珠海市城镇老旧小区存量资源,

补齐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短板,

进一步推进珠海市老旧小区改造

珠海出台新政策!

日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存量资源补齐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短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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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居民自愿、建管并重”的原则。

《意见》明确了

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方向、

居民参与机制、设置停车设施

等具体内容,

以及加大政策支持的各项内容。

一起来了解!

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本市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整合利用存量资源补齐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短板

《意见》所称“存量资源”是指本市老旧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空地、荒地、绿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及小区周边存量土地等)、存量房屋资源(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底层杂物房、首层架空层、小区门房、小区闲置楼宇、闲置自行车棚或自行车房等)。

《意见》所称“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是指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供排水、供电、供气、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环境及配套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明确具体内容

1

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方向

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同意等前提下,允许利用老旧小区和周边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

可统筹利用公有住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底层杂物房、首层架空层、小区门房、小区闲置楼宇、闲置自行车棚或自行车房等现状房屋资源,因地制宜,结合居民意愿且征得居民同意,用于补充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

补齐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时,不得有《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中禁止在住宅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服务项目。

2

设置停车设施

老旧小区设置停车设施可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建设地面或地下停车设施

应充分挖掘小区周边停车资源,由实施主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在梳理周边停车资源、调研小区停车需求的基础上,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提出小区内的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

应因地制宜规划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小区内增加的停车设施不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新增地面划线停车位、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等),应限定只租不售,且限定仅供小区业主使用;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新增地下非人防停车设施等),产权原则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委托实施主体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且应首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

3

健全居民参与机制

老旧小区存量资源属于业主共有的,实施主体应组织征求居民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等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征求意见的方式可灵活采取“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进行,并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同步征求居民意见;

现状房屋有明确产权人的,应征得产权人同意,由产权人授权经营。

4

明晰新增设施权属

老旧小区改造利用存量资源新建或改建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实施主体立项前应与小区业委会、居委会、街道办(镇政府)等相关方达成权属或使用管理协议

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在小区红线外的,所有权移交属地政府,由实施主体与属地政府协商,确定无偿使用期限;在小区红线内的,由实施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无偿使用期限,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

加大政策支持

1

明确土地支持政策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一定年期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

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对利用老旧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2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在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3

加快项目审批

老旧小区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

不改变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外立面,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项目,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人防等手续

对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

4

精简项目审批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建下列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无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征询意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1.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供排水、供电、供气、道路、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

2.环境及配套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配套设施);

3.符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珠海市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珠自然资函〔2020〕471号)要求,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事项

5

优化项目审批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建服务于本地居民的公共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以及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按《民法典》要求,组织征求业主共同决定意见并出具书面材料(也可结合前期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征求意见合并办理)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用地的,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6

创新改造模式

鼓励按照连片整合、统筹配套、分批推进的要求,进行大片区或跨片区联动改造,实现片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共建共享;鼓励把一个或多个老旧小区与相邻片区更新捆绑统筹,生成老旧小区片区化改造项目,实现项目资金自我平衡;鼓励盘活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存量用房及所属配套设施,让渡一定期限的经营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化实施,支持国企及其他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改造;对增设停车场、经营性服务场所、增设电梯等改造项目,鼓励采用“改造+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市场运作模式推进。

各区政府要落实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老旧小区存量资源以及公共服务缺失的底数,创新工作方法,充分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尽力补齐老旧小区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短板。

《意见》

自2023年3月8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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