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新一波招聘热潮也开始袭来。

1月27日,在上海,一女子发视频称,她在求职网站上应聘时,被对方告知不招豫籍的人,引起广泛关注。

01

女子应聘被告知不招豫籍

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招聘方起初有意邀请该女子前往公司面试,但是却拒绝在线上沟通薪资待遇

而在女子向对方询问是不是忽悠应聘者前去增加面试量时,对方态度发生了大转弯,明确回复道,“品牌公司需要面试量?我们也不招豫籍的。”

当事女子表示,她发送简历之后,收到了对方的面试邀请,但对方后台对职位的具体要求、薪资待遇等均没有详细介绍,于是便去询问,没想到却是这样一个回答,“对方不招豫籍的人,在我看来是地域歧视,真的很不公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后,该公司回应,公司里60%都是河南籍员工,包括河南周口、驻马店、平顶山等地的人,不存在地域歧视,公司已经暂停了该人事的工作,并对其教育和扣绩效处罚。

02

企业招聘不得就业歧视

不同工作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有的公司因岗位需要对应聘者的学历有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公司有权拒绝录用。

但如果公司招聘岗位,地域、性别与对应工作需要并无必然联系,却限定应聘者的户籍,这就侵犯了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

我国早在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在招聘时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26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第62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聘方以求职者户籍条件作为用人门槛之一,既不科学也涉及违法,该就业歧视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属于人格权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991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1000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如果该公司不能证明没有地域歧视,那么公司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求职者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招聘方承担:

1、赔礼道歉。

2、因就业歧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03

在充足的劳动力面前,用人单位作为招聘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个别招聘方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利用求职者急于获得职位的心理,设置各种不合理的招聘门槛、用工条件。

各种“奇葩招聘”现象严重扰乱了劳动用工市场,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工作人员。

来源:懂法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