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市民过量饮酒后酒精中毒身亡家属向其“酒友”索赔的典型案例,最终法院认定和死者一起喝酒的6名“酒友”承担本次事故的20%责任,共同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万余元,其中有一位酒局的组织者虽未饮酒,但因未履行将死者送回家的义务,所以也承担了将近4万余元的赔偿。让人唏嘘的是本案中的死者在事发当天连续喝了两场酒,而6名被告也分别是这两场饭局的两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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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事发当天死者禚某受朋友禚某英邀参加酒局,席间禚某与禚某朋、胡某三人共饮一瓶白酒,此后在众人吃饭的间隙,禚某与禚某朋又共饮一瓶白酒,此时禚某已经饮用了将近1斤白酒。在此期间禚某得知好友高某、陈某、于某正在隔壁房间组局饮酒,待第一场酒局结束后,禚某和禚某朋一起来到了高某、陈某等人的包间继续饮酒,直至酒局结束,参与饮酒的“酒友们”各自回家。

在回家路上禚某因醉酒昏迷在路旁,后被熟人发现并由其家属将其带回家中,可让人没想到的是次日8时许,禚某在家中死亡,后经司法鉴定禚某系乙醇中毒身亡。案发后禚某家属将当晚参与酒局的“酒友”全部告上了法庭,而参与酒局的酒友则称禚某系主动饮酒并不存在灌酒、劝酒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对本次“过量饮酒身亡案件”做出了相关责任点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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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禚某主动、过度饮酒,其家属在其醉酒后未能及时采取救治措施致其醉酒身亡,所以禚某及其家属应当承担80%的责任。禚某朋和死者禚某一起参与了两场酒局,酒后未履行将其送归的义务,所以禚某朋承担10%的责任;第一场酒局共饮者胡某因为未劝阻禚某喝酒,承担1%的责任;第二场酒局的参与者,高某、陈某、于某三人应承担6%的责任;第一场酒局组织者禚某英虽未饮酒,但是其未劝阻禚某饮酒也未将其送归,最终需承担3%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