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说的天花乱坠

签了协议后,却态度大转变!

德州一农村大妈

想在城区给女儿安个家

却不料被售楼员“忽悠”了一把

德州夏津的张大妈(化名),是一位地地道道农民。这几年只身在外打工,一心想给自己的女儿在德城区安个家,可不料接下来的遭遇,却让大妈心寒!

2022年的12月份,张大妈在外地打工时,无意间了解到德城区南部一个楼盘项目,价格也不高,而且了解到宣传彩页、售楼员介绍一番更是令人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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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到现场见到实景房的情况下,通过对方发送的视频,张大妈有了预定的想法。

12月5日,当张大妈询问交上预定款是否可以退时,售楼员利索地回复“可以”,并让大妈放心。

张大妈信以为真,于是先缴纳了一万元,转至对方提供的个人微信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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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后来对方出具的认购协议,却让大妈多了一分担忧。协议上清楚写着,在签订协议后,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如自愿放弃认购,所支付定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协议内容显示,张大妈认购的这套房位于黄河涯镇北的桃源名居小区,10号楼,房屋面积在130平左右。按一次性付款,乙方需在3月1日前支付全部房款375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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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来不及等到3月1日,后经张大妈实地查看,发现原来在视频里看到的楼房,并没有那么好!

不仅位置离城区偏远,配套跟不上,夸大宣传、房屋还存在门窗走形等质量问题,且项目更是拿不出预售证……

图为:项目对过为一片农田,可见几座坟地

在这一系列问题下,张大妈考虑再三,想退掉,但是当初售楼员微信中承诺的“退定金”,对方却反悔了。

后来签订认购协议的经理,电话也再也打不通,疑似被其拉黑。

本站发现,双方上述签订的认购协议,其中并未见甲方盖章,而且以销售经理名义签订,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效呢?

法律意义上,只有签字没有公章的认购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回到张大妈所遭遇的经历,甲方项目在宣传与营销上存在一定误导,诱导购房者缴纳定金,而张大妈由于学识不高,不懂定金与订金,是否可退的区别,售楼员也并没有对项目的不利因素解释清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之规定。

在此,本站也提醒各行业的销售人员,在推销商品和服务时,一定要以诚信为本。不昧良心赚钱,才是光明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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