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有此理!点一份杀猪烩菜,结账时居然按照人头收费!”内蒙古鄂尔多斯一男子和朋友去餐馆吃饭,点了一份杀猪烩菜,菜单上注明是45元一份,可结账时老板却说是45元一个人,要求支付90元,并威胁称不给钱不让走,最终男子不想惹麻烦就支付了90元后离开了餐馆。该事件被曝光后,老板解释说45元是小份,看男子一行2人所以就给上的2人份,所以才收的90元。老板的解释十分牵强,就算人家来的是2人,你也得征求顾客意见后再上菜吧,为什么上菜前不说明是2人份,而是要在结账时说明。菜单上明码实价写的是45元一份,结账时却成了45元一人,这明显在故意“坑”消费者找借口。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此事呢?1、商家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自己消费的商品的价格和分量,餐馆老板应该对菜品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也就是说就餐前餐馆老板应该向顾客明确说明这个杀猪烩菜是45元一人还是45元一份后再由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2、商家经营过程中没有明码实价,对于菜品价格含糊不清,属于违法行为。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且必须退还消费者多支付的费用。3、消费纠纷本属于民事纠纷,但是老板威胁顾客不给钱就不让走已经构成了威胁和恐吓,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受到拘留和并处罚款。餐馆的行为既是对消费者构成了消费欺诈,还在玩弄文字游戏,可以说坑消费者的路数越来越多。让人想不通的是就为了区区45元钱丢掉了诚信,失去了顾客,甚至毁了自己的生意,这真的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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