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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周阿婆是一位97岁高龄的孤寡老人,她一生未育,丈夫过世。目前在世亲人,只有两位过世的兄弟留下的5名侄子、侄女和一位侄孙女。
由于房屋动迁,周阿婆名下有财产约550万元。临终前不久,她以签订《遗产抚养协议》的方式,将名下财产,全部赠予了其中的一位侄子,周宗(化名)。其他5位侄子、侄孙表示质疑,于是闹上了公堂。

九旬老人留下500万遗产

周阿婆是一位出生于二十世纪初的九旬老人。她一生未育,近百年间,父母、兄弟和丈夫均已过世。不过,周阿婆有退休工资,有一定的存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她独自生活,自己照料自己。

2019年,周阿婆常年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周阿婆的名下,多了500余万存款。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周阿婆和自己的侄子周宗,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这份协议中写明:

“甲方今后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全部由乙方负责安排照料。乙方也可以考虑甲方身体状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甲方送往养老机构照护,并由乙方支付养老机构的所有费用。乙方保证经常探视甲方,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以使甲方享有平静安详幸福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在乙方妥善处理完甲方身后一切事务后,甲方所遗留的一切财产、单位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均归乙方所有。”

这份协议为打印材料,在协议下方,留有周阿婆和周宗的手写签名和捺印。

在此后,周阿婆在周宗的帮助下,离开了已动迁的老房子,入住至养老机构。 周宗对其进行定期探望,并为周阿婆送去一些生活物品。 在周阿婆临终时,周宗按照周阿婆生前嘱托,未对其进行切气管抢救。 周阿婆过世后,周宗为周阿婆办理了丧葬事宜。

据此,周宗认为,自己理应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继承周阿婆名下的全部财产。

周阿婆签订协议时已神志不清?

但对于周宗的主张,周阿婆的另外五位侄子、侄孙,另有想法。

其他的几名侄子侄孙认为,根据养老院的相关记录,以及医院的相关记录,在和周宗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周阿婆已处于神志不清,无法正常理解他人意思表示,无法真正表达自己意愿的阶段。

况且,周宗和周阿姨的《遗赠抚养协议》,是打印协议。 协议签订时,无任何录像记录、律师见证或公证机构文书佐证,无法确认是周阿婆本人所写,更难以证实周阿婆在这份协议上签字,是真实意思表示。 不过,几名子侄并未申请笔迹鉴定。

此外,周阿婆生前的退休工资,足以支付她在养老院的费用。 周宗并未尽到对周阿婆的抚养义务。

《遗赠抚养协议》被认定有效

本案,经过民事一审、二审后,最终认定,本案所涉的《遗产抚养协议》合法,周宗可继承周阿婆名下全部财产。

其中,一审法院认为,《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前后,周阿婆处于记忆力减退、精神萎靡的精神状态,因此很难确认其在《遗产抚养协议》上的签名是真实意思表示。

且自签订协议,到周阿婆去世,仅有10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周阿婆一直由护工照顾,护理费、医疗费大部分由长护险报销,其余又周阿婆名下的财产和工资支付。周宗在控制了周阿婆的养老金收入和银行卡的情况下,仍要求其提前支付的6万余元医疗费,先从遗产中扣除,更说明了周宗未按《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一审法院难以认定《遗赠抚养协议》系周阿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全部实际履行。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周宗可继承40%的遗产,其他子侄共同继承60%的一审。

一审后,周宗提起上诉,经审理,本案的二审法院作出了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周阿婆的文化水平,以及周阿婆和几名子侄的生前关系,法院认为,《遗赠抚养协议》是周阿婆真实意思表示。周宗按照协议履行了对周阿婆的生养死葬义务,周宗照顾周阿婆的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对其履行义务的认定。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周阿婆的意愿和其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本案涉案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周阿婆名下的近550万元遗产,由周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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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