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布 告

罪犯吴琪,1989 年7 月 12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

2020年2月,罪犯吴琪到广东省河源市务工,不久即辞职,于同年9月2日租住在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祥龙公寓。因经济困窘,吴琪产生抢劫的恶念,遂将在祥龙公寓附近开店的被害人蒋某龙(男,殁年 61 岁)定为抢劫目标,并购买水果刀,准备实施抢劫。同月 15 日 23 时许,吴琪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蒋某龙经营小卖部,谎称等人,伺机作案。次日凌晨零时许,待小卖部的客人散去后,吴琪趁蒋某龙不备将小卖部的后门关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正在搞卫生的蒋某龙颈部、胸部捅刺多刀,致蒋倒地身亡。吴琪随即抢走小卖部收银台抽屉的现金 5000 余元及蒋某龙的一部手机,然后换上其事先准备的干净衣服鞋子逃离案发现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吴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吴琪的死刑判决,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吴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将罪犯吴琪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此布。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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