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新区法院
对刘某某等“跑分”“洗钱”团伙
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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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详 情
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境外人员资助、指挥下,雇佣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跑分”“洗钱”工作。

自他人处购买实名开立的银行卡
并持卡主手机下载相关APP后
绑定银行卡
对卡主进行刷脸认证
将银行卡U盾插在笔记本电脑上
境外人员远程操作笔记本电脑
对犯罪所得进行操作转账
具体工作分配如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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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转账资金
共计480余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将涉案资金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滨海新区法院 | 通讯员:李贤实
制作:朱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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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