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德州豪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张涵

地 址: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南段路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21751782509R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德州豪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东地块项目在地块使用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视资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陵分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捌仟肆佰叁拾柒元伍角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陵城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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