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一男子到银行柜台取款2000元时,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却因不熟悉业务将50元当成5元给男子兑付了20000元。银行报警后,男子以太久没用现金为由,声称当时自己也没有注意,但男子最终还是在民警的见证下,将多收的18000元还给银行。

王先生因有事需用到现金,遂拿着自己的银行卡到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当时负责为王先生办理取款业务的是刚参加工作不久,对业务还不是很熟悉的柜台工作人员刘女士。

王先生将自己的银行卡递给刘女士后声称自己要取款2000元,刘女士一顿操作后却拿了4沓50元面值的人民币给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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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般一沓人民币是100张的,因此王先生接过刘女士递过来的4沓50元面值的人民币后,第一时间就问了一句刘女士,你确认这是2000元么?得到肯定的答复后,王先生才拿钱离开银行的。

当天银行下班对账发现王先生多拿了18000元后,刚参加工作的刘女士被吓得不轻,并第一时间报警求助。随后民警找到王先生并告知其多拿了银行的1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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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王先生当时在柜台向刘女士确认这是不是2000元来判断,王先生知不知道自己多拿了18000元,想必大家都心中有数。不过王先生以太久没用现金为由客套一番后,也将钱还了回去。

由此可见,王先生对于“离柜概不负责”这一说法,一般不适用于自己还是很有自知之明的。但换位思考,即王先生想举证少给了,就有一定的难度了。

2、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是银行多给了钱,还是少给了钱,都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一般只作调解处理。

《公安机关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指出,调解处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化解矛盾。

具体而言,不论公安机关是接到储户少拿了钱报警,还是银行多给了钱的报警,公安机关在调查清楚事情原委后,会秉承化解民间矛盾的宗旨,让双方坐下来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只能让双方起诉解决。

其次,只要是与双方储蓄合同约定金额不一致的,不论是银行少付,还是储户多拿,均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一方有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意思就是说,如果王先生与银行的取款合同约定是取款2000元,那其拿了20000元中的18000元就是属于没有法律依据获取的。即属于不当得利。

反之,如果合同约定取款是20000元,但银行只给了2000元,那就是银行一方不当得利18000元了,银行同样负有返还义务。

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以太久没用现金为由,为自己辩解很难让人相信,但只要其将钱还回去了,就代表其一方已经履行了返还义务。即王先生怎么解释都无所谓,将钱还回去就可以了!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纠纷受民事诉讼法调整,没有异议!即如果银行主张自己多给储户钱了,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反之,储户同样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银行少给了。

可问题是银行要找证据很容易,储户就相当困难了。这一点也饱受网友们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