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两男子买了一条项链,本来是17000元的,他们1700元就买到了,谁知道回来之后,店员小江打电话给他们,要求他们再交钱。男子拒绝了并表示:这是你的失误,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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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两位男子有事需要买一条黄金项链,他们走进一家金店,准备挑选。当时离他们比较近的店员小江看到了他们,就热情地招呼了他们,并且为他们一一介绍他们所想看的项链。

不过两男子对项链的要求挺高的,对柜台的项链看了一轮又一轮,都没有找到合适的,而小江也没有不耐烦,依然耐心地为他们介绍。

还好两男子看了一轮又一轮后,对一款佛珠项链很感兴趣,于是小江便仔细地介绍了这条佛珠项链。

而这两位男子则很感兴趣,小江看到两位男子很感兴趣,便知道可以促成他们快点买东西了,于是趁着机会把话说到他们心坎上。

经过小江的一番介绍,两位男子觉得这条项链确实很不错。于是就和小江讨价还价,可是小江表示,价钱都是规定好的。但是看在两位男子那么喜欢项链的份上,她可以向厂家申请价钱。

于是小江便联系了厂家,经过小江和厂家的联系,这条53.68克的佛珠项链,小江申请了17000的价钱,而这两位男子对这个价钱也感到很满意,于是就让小江开付款单。

小江看到自己没花什么功夫就卖了这条佛珠项链,心里窃窃自喜。于是拿出付款的单,快速地填好相关的信息,然后让两位男子拿去付款。她则准备好包装,等两位男子付款好之后,帮忙包装项链。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两位男子付完款之后,回来却是匆匆忙忙的。小江也是很惊诧,买项链的时候还看了一轮又一轮,怎么突然间变着急了。

不过小江也没多想,看到他们已经付了款,于是微笑地跟两位男子说,等她包装好项链,再拿项链。而两位男子则跟小江说:不用包装了,他们有急事要离开。于是他们拿着项链,就慌慌张张地离开了该店。

小江还没有见过有人买项链还这么慌张的,正当她疑惑时,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她头疼不已。

因为五分钟之后,负责收款的店员过来问小江,那条项链到底是17000元还是1700元。小江当时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肯定地说是17000元。

可是收款的店员说,小江开的单上单价写的是17000元,实际金额上是1700元,当时她还以为这条项链搞活动呢。小江一听,赶紧把单拿过来,结果一看,也把她吓得脚软了。

看着那两位男子早已跑得无影无踪,小江便着急起来了。明显这是自己工作的失误,导致这条项链少收了15300元,这可是自己大半年的工资啊,如果追不回来,自己实在是无力承担。

还好当时两名男子有留下电话,于是她赶紧打电话给这两名男子,可是男子并没有理睬小江。小江无奈之下只好找来调解员。

小江表示这是自己的失误,她愿意拿自己一个月的工资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她只希望顾客能够体谅她,补交剩下的钱。小江本以为,在调解员的影响下,可以帮助她要回那些钱。

可是等她再联系两名男子时,男子却表示:这是你的失误,是你们之间的问题,应该由你们自己解决,我只是正常付款,这些失误与我无关。因此两位男子拒绝补交少付的钱。

小江看到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她只好报了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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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由于自己的疏忽,把17000元的价钱写成了1700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位男子是否应当补回少付的15300元?

一、 小江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将17000元的项链写成了1700元,并不是小江的本意。在这种情况下,小江要追回少付的15300元,则要找证据证明是自己失误造成的。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在谈价的过程对于商品的价钱有了明确的确认,只是在付款的环节如果出现了偏差,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按照实际的这个价格来进行追索的。

如果有确凿证明,当时双方商定的价格就是17000元,男子就应该支付剩下的费用,如果不愿支付,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他们。

二、 两位男子由于小江的失误,所以原本应该支付17000元的项链,他们实际只支付1700元,少付的15300元实际上属于他们的不当得利,小江是有权利要求他们返还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所以这两位男子应当把15300元返还给小江。

其实对于店员小江来说,15300元已经属于她的半年工资,小江已经愿意拿一个月的工资来承担责任,那么这两位男子理应把这些钱补齐。


对于这15300元大家认为两位男子是否应当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