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发生一起悲剧,10岁女孩从校外购买一个面包,食用后口吐白沫、倒地不起,住院抢救20多日后不幸身亡,女孩去世后,警方查明,死因是杀鼠药中毒,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已有涉案人员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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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吕思思是湛江徐闻县人,其父亲吕生瑜,此前曾在网上发布,10岁女孩买面包,食用后中毒身亡之事,瞬间引发舆论密切关注。

据悉,吕思思出生于2012年6月14日,事发前正在广东湛江徐闻县徐城镇第二小学读五年级,据父亲描述,女孩身体健康,性格乖巧懂事,成绩也很优异。

2022年9月20日清晨,女孩起床后未吃早餐,父亲骑车送她去上学,在学校旁边一家面包店旁停车,女孩进店后,选中一个面包和一瓶牛奶。

面包比汉堡小一些,女孩当时未打开食物,放进书包里带入学校,微信支付记录显示,2022年9月20日7时1分40秒,父亲向一家名为燕塘牛奶的商店,通过扫二维码支付9元。

当日上午9时37分,老师向父亲发来语音消息,称女孩肚子疼,希望家长到学校接她,吕生瑜立即骑车赶到学校,见到女儿时,她已经口吐白沫,躺在地上十分痛苦,而她的课桌上,还放着未吃完的面包。

据吕生瑜称,当时女孩情况危急,但校方未及时拨打120,他先后拨打2个急救电话后,救护车赶到学校抢救女孩,送到医院后,医生判断为食物中毒。

据事后了解,女孩当天没有食用其他食物,吃完面包牛奶后,肚子就开始疼,老师先让她去厕所呕吐,然后让她在桌子上休息一会,但女孩情况不见好转,开始出现抽筋、晕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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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湛江市疾控中心告知,送检的面包和呕吐物中,检测出氟乙酰胺类杀鼠药,女孩从20日19时许入院治疗,于10月11日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因为杀鼠药中毒。

涉事面包是小卖店,从一家面包房进的货,据说,面包房有鼠患,员工买来杀鼠药后,放在店里杀老鼠,结果老鼠把老鼠药带到面里。

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面粉做面包,批发了部分给小卖店,当天其他顾客,食用这些面包后,也有部分人出现拉肚子情况。

目前,当地警方已对小卖店,以及面包房一方,共计8名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核实中。

警方初步判断,罪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女孩家人则认为,不排除有人故意投毒,最终结论仍待进一步调查。

女孩之死,让全家陷入悲痛,尤其是过年期间,看着别人孩子穿新衣、带花帽,父母更是悲从心中起,他们认为,此事中不仅面包房、小卖店有过错,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此事该如何认定处理?

1.从刑事角度而言,相关人员涉及何罪?

根据目前的警方答复,相关人员属于过失,而女孩父亲,则认为有可能是故意,主观意志不同,对定罪量刑有极大影响。

根据《刑法》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此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就是说,如果是故意,至少量刑10年以上,若是过失,一般是3-7年,甚至有可能只处拘役,两罪之间天差地别,必须慎重对待。

就目前而言,如果没有充分证据,只有女孩家人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无法对嫌疑人以故意定罪,否则量刑存在畸重。

2.女孩之死,谁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面包店和小卖店,一个作为生产者,一个作为销售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对于面包致人死亡,女孩家人具有选择权,小卖店和面包店不得互相推诿,至于两家店之间的具体责任,可在调查结论出来后进行区分,多赔付的一家店,可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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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学校是否具有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且可在事后向第三人追偿。

女孩死亡时为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职责,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此次事件中,面包是在校外买的,并且已经证实面包有毒,但学校是否存在责任,还有待商榷!

女孩家人质疑,在女孩出现情况后,校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引发悲剧也有过错。

据家长描述,女孩出现身体不适后,老师只是让女孩去厕所呕吐,之后打电话给家长,期间没有送医,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若真如此,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并且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老师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