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钱需走正道 违法难逃惩罚

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陈某、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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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陈某等人提供手机、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并协助登录手机银行APP、进行刷脸验证支付帮助其转账进行“洗钱”,四人按所转账金额抽成获利。陈某、倪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分别转移犯罪所得人民币657428.21元、443328.21元、76800元、69800元。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等四被告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而帮助转移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四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帮助转账、取现,以及通过手机银行APP等操作帮助转移资金,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分子常冠以“跑分”“刷流水”之名,邀约提供银行卡帮助“洗钱”,请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

来源:马关县委政法委

马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