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承保雇主责任险时会附加承保个人意外险,于是很多公司将雇主责任险作为意外险使用。那么附加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作为受益人起诉?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探析。

01争议焦点梳理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险系以雇主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被保险人(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付保险金。

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被保险人是否承担法定责任。在雇主责任险中具体体现为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受害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法定工伤情形。此类案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更像劳动纠纷案件。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认为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同时投保了附加意外险,附加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无需举证证明本案属于工伤也能获得索赔。但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公司并非适格权利人。那么公司能否索赔成功呢?

02附加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

需要明确的是,实践中大部分附加意外险都使用了“附加24小时个人意外险”的命名方式,附加险对意外事故承保并不当然等于人身意外险。在此情况下,各法院对附加险性质的认定仍有争议,笔者梳理争议双方观点如下:

1、附加险属于财产保险观点梳理

案例一:(2020)粤01民终17429号案件中,附加险条款载明:“本保单附加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即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单中的附加险条款,是针对雇主责任险所作附加,不能脱离雇主责任险的责任基础,即附加险条款第2点仅属于对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扩展,但仍然是以雇主需要承担责任为前提,并未改变保险的性质。”附加险的性质与主险一致为财产保险。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45号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认为:“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医疗附加险,在当事人就其性质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现阶段宜将其理解为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那么类推解释,在财产保险中附加人身险,在没有对附加险性质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同样应当将附加险的性质与主险保持一致。

以上两点都提出附加险的性质与主险保持一致,那么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也属于责任保险,系财产保险。

2、附加险属于人身保险观点梳理

案例二:(2022)苏03民终4266号案件中,24小时意外拓展条款(B)约定:“扩展24小时人身意外保险保障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死亡、伤残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依据上述约定,附加险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为,雇员遭受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对于该附加险而言,苏鹰徐州公司的雇员洪国庆系被保险人。洪国庆死亡后,洪思奎、杨素兰、冯某、洪伟豪作为其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在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到附加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无论是否在工作期间”,那么此时认定为人身保险符合双方约定。

案例三:(2022)皖03民终2782号案件中,附加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B款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各项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具体赔偿标准以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约定内容为准。”法院认为:“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与雇主工作有关的情形,突出了雇主承担的工伤责任的特性;而雇员不可能24小时全天候工作,从附加险保险名称及条款内容可知,该保险责任已扩展至24小时以内雇员意外伤亡事故,从文意上看,该附加险(B款)保险责任约定的承保范围系‘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雇员伤、残或死亡’,其列举排除的也是与工作无关的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可见,该扩展保险条款已明显不以雇主责任主险承保范围为限,上诉人太平保险蚌埠公司主张案涉理赔责任需以雇主承担责任为前提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意和保险目的。”

案例三法院认为附加险的约定内容与主险内容存在明细区分,已经超越了雇主责任主险承保范围,故在该案中,受害人刘某是下班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其本身系全责,依法不属于工伤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担责。但是案例三中的附加险条款与案例一中的条款并无明细差异,由此发现,不同法院对类似条款的认定存在明细差异。

3、常见保险条款梳理

通过梳理各个保险公司目前对于24小时意外附加险的条款约定,发现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明确提出“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如上文中的案例二,此时双方已经约定了放弃雇主责任险主险中的雇主责任这一前提,法院按照意外险处理符合双方预期。

二、将责任范围扩大为24小时。如上文中的案例一、三,此时并未放弃主险的雇主责任前提,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改变保险性质。

三、明确提出“24小时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伤亡属于保险范围”。此类附加险条款最为妥当,但保险公司仍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才能成功免责。

笔者认为,若附加险条款中未明确提出变更保险性质或者没有明确提出不要求工伤前提的,应当认为附加险仍属于责任保险。

03公司是否有权主张附加意外险赔偿

在认定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为财产保险的情况下,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有权主张赔偿。

在认定附加24小时意外险为人身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出主体不适格抗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公司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时,只能指定雇员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在雇主责任险附加险中,出现了法条与保单的差异,雇主责任险保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公司,而非雇员。导致很多公司提出自己就是被保险人,是法定受益人。

在此情况下,大部分法院并未机械地将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公司”认定为受益人,而是直接将受害人认定为被保险人。如案例二法院认为:“附加险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为,雇员遭受的不属于雇主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对于该附加险而言,苏鹰徐州公司的雇员洪国庆系被保险人。”

综上,若法院认定附加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则同时意味着公司不具备保险金请求权。

04总结

附加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应当结合保险条款进行认定,若附加险条款中未明确提出变更保险性质或者没有明确提出不要求工伤前提的,应当认为附加险仍属于责任保险。若认定附加险为财产保险,公司有权主张赔偿。若认定附加险为人身保险,公司并非受益人,只能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有权主张赔偿保险金。

若您有新的想法或者观点,欢迎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