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告牌证作废车辆(1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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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