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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响水县原中心粮库主任周某军长期担任基层粮站负责人,他挖空心思谋取私利,看到收购“托市粮”有利可图,就打起了“建私库骗补贴”的歪主意。

2016年6月,粮商马某某等人找到周某军协商,几人分别以土地或现金等方式出资合伙建粮库,用以违规收购“托市粮”,并商定所得收益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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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后,粮库很快建成。周某军利用职务便利,以国有粮油所的名义为粮库申报“托市粮”收购资格并通过审批。随即,几人开始收购“托市粮”,以获得收购差价、出库费、保管费等非法利益。

经查,2016年至2018年,该库共收储“托市粮”4万余吨,2022年4月,周某军被开除公职。2022年12月,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周某军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来源:盐城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