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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素材来源:浚县法院

捡到他人信用卡

自己能“刷”吗?

下面通过河南省浚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来了解

1

李某在路边捡到一张信用卡

想着自己手头正紧

怀着侥幸心理在ATM机试刷

没想到竟猜中密码

便心生贪念

冒充卡主在多台ATM机取款2万元

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

案发后

李某主动退还全部涉案款

公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将其诉至法院

2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符合“两高”司法解释

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属于《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

且属于诈骗数额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较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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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

以信用卡诈骗罪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万元

3

提醒大家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

银行卡、社保卡等

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如不慎丢失

应立即挂失、及时补办

拾到他人信用卡、现金等财物

应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及时交到公安机关

莫因一时贪念

遭受牢狱之灾!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