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拿下一笔500万元的竞标业务,“功臣”竟然是投标文件中错写的一个“包”字。业务经理不禁喜出望外:这也行?专家水平就是高!然而他没有高兴太久,就被老板降职了。

老马是一家设备公司的业务经理,前不久,老板指名他担任投标小组组长,参与一个500万元的项目竞标,还说:如果拿不下来,团队全体降薪百分之十,直接责任人则予以辞退。

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甲方为了避免“无序竞争”,在评分办法设置上,只比拼业绩和售后承诺。

老马认真分析了招标文件,认为公司实力较强,本地竞争对手不多,而且业绩方面都差不多,要想拿下项目,只能在售后服务承诺上“更胜一筹”。

公司出厂设备的质保期规定是3年,在此期间,非人为故障,业主可凭保修卡免费包修。为了竞标,老马决定把质保时间延长至5年,并吩咐助手小陈将这条承诺写进投标文件。

可是在投标前半个小时,老马意外得知几名竞争对手居然是集团母公司的下属企业,采取的策略和他一样,都是将质保期延长,而且最低承诺是质保10年,有的甚至是20年。

这种设备质保20年?不早成废铜烂铁了?老马对此嗤之以鼻,但是招标文件这样设置,评委才管不了许多,他们很可能简单地就以承诺年限长短来评判方案优劣!

现在业务难做,集团还有意让下属企业“内卷”,太不够意思了。

于是,老马一咬牙,打电话给小陈,让他立刻修改投标文件,将质保期那一栏,直接填上“终身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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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的想法是:那些竞争对手,起码有一个是在放“烟雾弹”,什么10年20年,肯定往更长的年限说,反正这种设备三年后肯定会淘汰,到那个时候,谁还顾得上什么保修?

果然,十家投标单位都在质保期上作了延时承诺,而且均为延长到“终身”,但是“2号投标人”——即,老马的公司却得分最高!

对此结果,其余投标人不服,业主邀请了评标小组组长对此进行了现场答复:

“2号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是“终身包修”,与其他投标人所作的“终身修”方案更佳,自然得分更高。

台下一片哗然,老马也有些莫名其妙。

这时,小陈红着脸说道:马经理,我把“保修”错写成“包修”了……

老马一愣,他摆了摆手,示意小陈别说话,因为组长正在继续解释:

“包修”这个名词在行业内有“免费修”的承诺含义,而“保修”则有免费保修和收费保修的区别,你们这些人,故意用“保修”承诺来投标,骗得了业主,可骗不了我们专家!

老马赶紧翻阅了一下资料,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这“一字之差”竟然起到了这个效果?专家果然是专家,水平就是高!

他高兴地拍了拍小陈的肩膀,说:你这是因“错”得福啊,回去我要向老板汇报,好好奖励你!

没想到,当老马向老板汇报此行的意外收获时,老板竟然大为恼火,一拍桌子,说:你们可真行!想让公司快点倒闭吗?

老马吃了一惊,他不知道竞标成功了,老板为什么会发那么大火。咱们的产品质量那么高,本来就有三年免费维修的承诺,夸张一点,就算终身免费维修,也不是什么负担。

更何况,如果当时不这么承诺,500万的业务只能拱手让给别人,太吃亏了。

老板摇了摇头,对老马说:你在公司这么多年,难道没吃过“过度承诺”的苦头?

老马心中一动,不由回想起当年在售后部当负责人的时候,公司业务部的人为了拉业务,基本上都在售后措施上增加承诺条款,结果提成是业务部的人拿,加班是售后部的人做,大家意见很大。

后来老板规定:谁未经请示对外增加不必要的承诺,后果由谁承担,成本从提成里扣除。今年更是规定,公司宁愿不接业务,也不准“过度承诺”这种现象发生。

老马的这次投标,显然也是一种“过度承诺”,违反了公司规定,所以要接受降职处理,从业务经理降为副经理。

老马不服,说:再怎么说,我带队拿下500万元的业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功过相抵总可以吧?怎么还降职了呢?

老板微微一笑,说:我告诉你,这次竞标,是董事会特意安排的,就是想看看咱们内部还有没有“过度承诺”的行为,没想到不仅有,还很“卷”,任由发展的话,会影响企业的声誉,需要马上整改。你们不妨暂时靠后歇歇,让那些肯创新又有城府的年轻人上前挑挑担子。

听闻此言,老马猛然想起了什么,问道:那小陈犯的错误……

老板嘿嘿一笑,说道:他用的是五笔输入法,怎么会混淆“保修”和“包修”?你不觉得他既有创新想法、又能不露声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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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这件事涉及的一个关键词,叫做“过度承诺”,在商场中,是经营者或其业务员为了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刻意夸大产品的质量、服务保障,却实际上不能履行承诺。这是一种短视行为,不仅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高额成本,也会影响企业长久的声誉,不宜提倡。

一、从法律角度说,“过度承诺”也是承诺,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诺方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约,要负法律责任。

二、从职场角度说,“过度承诺”很多时候,是未经请示作出的,行为人没有顾及这项承诺会给其它部门,其他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给团队协作带来了一定阻碍。

三、从做人角度说,“过度承诺”往往意味着“信口开河”甚至欺骗,最终会失去信用,给他人带来失望和不信任,继而失去自身立足的价值,得不偿失。

古人云:“轻诺必寡信”,如果做不到,就不要随意许诺,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是如此。同时,我们还要擦亮眼睛,坚信“稻草变不了金条”,针对“过度承诺”,做到心中有数、知己知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