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王女士买了一套52万的旧房子,双方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当王女士准备好买房的钱时,房主却反悔不卖房了,王女士便向他讨个说法。他表示:签协议时,没看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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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打拼了多年,手里攒下了一笔钱,于是她打算买一套房子安定下来。她开始关注房子的信息,她看中了一套52万的旧房子,于是就联系卖房的介绍人。

介绍人把房子的详细信息介绍给王女士,王女士对这套房子很感兴趣,于是就多次到实地查看,她对房子的各个方面都很满意,于是她就让介绍人约见房主。

王女士约见了房主孟先生之后,双方协商的意见也一致,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

他们约定,由王女士先支付两万定金,然后在过户时再交首次付款20万,等房子过户手续办完之后,剩下的30万再由王女士分次付款。

签订协议之后,王女士便着手准备尾款的事情以及网签的手续。因为只有网签下来,才能进行贷款。但是由于临近过年的原因,网签手续过了半个多月才下来。
网签下来之后,王女士便去办理贷款的事,由于这个需要房主同意才可以办理,于是王女士和孟先生又一起前往办理相关事项,而这些事也办得很顺利,很快王女士的20万也成功申请下来。

由于20万已经申请到手,所以王女士可以随时和孟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她就联系卖房的介绍人,让他联系孟先生,然后双方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当时孟先生也答应了。

然而到了过户的时间,王女士和介绍人却迟迟没看到孟先生,当他们联系孟先生时,孟先生一会儿说在车站,过一会儿又说在车上,过一会儿又说在路上。

然而他们等了一整天,也看不到孟先生,这让王女士感到很纳闷。她都不知道孟先生是什么意思,于是王女士便问介绍人,可是介绍人也不知道孟先生有何想法。

随后王女士找来调解员联系孟先生,才了解孟先生不来办过户手续的原因。

原来孟先生反悔了,他不愿意把房子卖给王女士,因为王女士是贷款买房子,后面30万还要分次付款,他的家人和孩子都不愿意这样卖房。如果王女士要买房子,就需要一次性付清。

面对孟先生的反悔,大家都有点意外,明明协议已经写清楚了房子付款的方式,怎么在关键的时刻,才反悔呢?

于是调解员质问孟先生,如果不喜欢这样的付款方式,当时为何要签房子买卖协议。孟先生说,当时他着急上班,根本没有仔细看协议,所以就签了。

对于孟先生的这个借口,王女士不认可,因为在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孟先生明明到现场配合她,如果不喜欢这样的付款方式,那么当时就应该拒绝她。

可是现在20万已经到手了,可孟先生才反悔。于是调解员又质问孟先生为何要协助王女士办理贷款。

这时孟先生又说,他是在办理贷款之后才明白,王女士需要分次付款买房子,所以他才反悔的。

对于孟先生的反悔,王女士就被气哭了,她表示如果一开始孟先生要求一次性付清,那么她铁定不会买孟先生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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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孟先生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现在孟先生反悔不卖房子了,王女士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 王女士和孟先生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之后,双方便构成了合同关系。王女士需要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孟先生需要履行过户房子的义务。

如果王女士确实想买这套房子,可以起诉孟先生,提出房屋强制过户的诉求。

买方满足以下5个条件时,可主张强制过户:

1、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购房人具有购房资质;

3、购房人具有全款能力;

4、售房人构成根本违约;

5、交易房屋夫被限制,如查封等。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此孟先生不履行协议义务,王女士可要求继续履行,如果经审查协议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的义务。

二、 房子买卖协议签订之后,孟先生反悔协议里所签的付款方式,从而不愿意卖房,由于协议已经生效,孟先生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

《民典法》第577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孟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之后,想反悔,不卖房屋了; 王女士可要求孟先生按照约定承担其已向介绍人支付的代理费用以及其它违约责任。

三、 由于孟先生存在违约行为,王女士可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部分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王女士可要求孟先生双倍返还定金或违约金赔偿。

其实不管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孟先生的违约行为,您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