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分析:男子吸毒后产生幻觉杀害双亲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具体案情:被告人小明系吸毒人员。2019年10月4日,小明在家中吸食了冰毒(学名为甲基苯丙胺)。第二天下午,小明无端怀疑妻子小美有外遇,与小美发生争执。傍晚时,小明来到父母卧室称其欲离婚,遭到其母(殁年66岁)责骂,其随即拿起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捅刺母亲的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后又持刀捅刺瘫痪在床的父亲(被害人,殁年76岁)颈部等处数刀。小美劝阻小明,小明持刀威胁小美下跪。后小明见其母未死,遂脚踢其头部,并再次捅刺其父母数刀,最终导致二人不治身亡。

裁判结果:被告人小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其已于2022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男子吸毒后产生幻觉杀害双亲,令人胆寒的同时也令人唏嘘,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惨绝人寰的案件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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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因产生幻觉而杀害他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判断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首先应当看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实施的该当构成要件、违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这一能力的具备要求对方是年龄适格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

故而,因产生幻觉而杀害他人也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并非所有“幻觉杀人”都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

其一,因患精神疾病而产生幻觉,导致杀人行为的发生。

在患有精神疾病的前提下,行为人已经完全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并不能对危害结果负责。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管,必要时进行强制医疗程序,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患有的是间歇性精神病,则应当通过鉴定程序鉴定出其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处于发病期间则无需负责,处于精神正常期间则应当负责。

其二,因饮酒、毒品而产生幻觉,导致杀人行为的发生。

饮酒、吸食毒品都属于行为人的自主行为,其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就应当预料到之后可能附随产生的不良后果,应当对自我行为所带来的连锁性反应承担应有的责任。

故而,虽行为人在饮酒、吸毒时或许并未想过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但在他做出这一高危行为时是出于自我意志决定而抛弃“辨认或控制能力”,行为人就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

Q2:死刑应当如何执行?

虽然我国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我国并未真正意义上地废除死刑,即使是出于对人道主义的保护,笔者也认为不应当废除死刑。

虽然我国因并未废除死刑而遭受了不少来自国际社会的谴责与诟病,但应对“死刑”这一极为残酷的刑罚,我国也在做出极具“中国式特色”的努力

不轻易判处死刑,审慎核准死刑,就是我国的坚定态度。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真正实现了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提升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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