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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送达代理人、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一审法院开庭后,变更合议庭成员并将该变更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最高法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208室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324693165L。

法定代表人:李博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刚,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映月,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745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翔,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风晓,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柳林县。

上诉人安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秉投资)因与被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及原审被告李风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安秉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刚、何映月,长安信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坤、赵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李风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送达代理人、邮寄送达等)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安秉投资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提交了委托手续。原审法院向安秉投资直接邮寄送达未果后,未向安秉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即公告开庭,送达程序不当。

另外,原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开庭后,于2017年8月21日将合议庭成员变更(原合议庭成员郭建岗变更为刘涌)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但未再次开庭即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存在合议庭成员变更后未重新开庭以及送达不合法等程序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立初

审 判 员  刘慧卓

审 判 员  刘京川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平安

书 记 员 苗歌歌

来源: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