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某约女网友李某到家见面(两人均为化名),共度一夜后刘某准备上班。李某却流连忘返,说自己等刘某下班后再一起吃晚饭。然后刘某下班回家后却立即报警。

原来刘某开开心心去上班,李某在刘某家却开始大显身手,她翻箱倒柜,把刘某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打包,能带走的都带走。第刘某下班回家,发现不见李某,家中被洗劫一空,才如梦初醒赶紧报警。

刘某是在网上认识李某的,觉得李某形象不错就动了让李某到家约会的念头;李某通过聊天发现刘某类似于单身贵族,一人住一套房,爽快地应约而来。
两人其实各怀心思,刘某想的是色,李某谋的是财。一夜良宵后,刘某并没有对李某有所表示,而是表示自己要上班,两人今后随时联系。

李某表面不动声色,心里却打起了小九九。她撒娇说不想走,自己会在家等刘某回家再度良宵。李某说的是天花乱坠,刘某听得也心花怒放,于是满怀着美好去上班,留李某一人在家。
等刘某走后,李某迅速行动,翻箱倒柜,把刘某的家洗劫一空。
等民警找到李某后,李某给出的回答是自己没有错。

李某说她是花了数十万整的容,刘某约了她,她拿了刘某的东西是理所当然的。
也就是在李某的意识中,刘某约了她却并不给钱,而自己的容貌是花了数十万整的容,所以她拿走刘某的东西是理所当然的,自己没有错。
在这里不论刘某的行为是谈恋爱为名还是其他目的,如果纯粹骗色,只能说刘某的品质恶劣但并没有违法。
反观李某,虽然她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拿刘某东西没有错,却肯定已经涉嫌盗窃罪,而且罪名不轻。

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李某打包席卷刘某家里值钱的东西,目前虽不能判定具体案值,但如果价值数额达到巨大的程度,那么按《刑法》规定应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按照规定如果李某最后悔罪,并退还财物,或者刘某作为被害人谅解李某,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然而,李某如果一直坚称自己没有错,刘某也不予谅解,那么李某只能被刑事处罚。

我以为这事最后的处理要“解铃还需系铃人”。刘某作为当事人,可以在对李某的处罚中起决定性作用,刘某不妨设身处地地问问自己当初的动机,再来做出权衡。大家对这事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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